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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与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它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五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
第六条 应予处理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 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学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力导致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面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_*负责解释和修订,自正式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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