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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制度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定了如下制度。
监控原则与适应范围
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位置、行驶路线、速度等,具备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等综合监控功能。
进厂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备车载定位设备,并将备案资料提供给监控中心,对未安装车辆动态监控系统的车辆不能上线运营。
凡安装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进厂车辆,均应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一监控员职责
(一)、负责统一管***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随时关注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二)、监控员负责管理进厂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平台,检查进厂车辆设备是否运转正常。
(三)、监控自有车辆的运行情况,在车辆发出报警信息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对有故障的监控系统及时上报并下发维修单,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对监控中发现驾驶员有违规行为的,及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下发通知单。
(四)、按规定定时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行为分类汇总上报上级领导。
(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道路情况、交通状况等情况,及时通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短信发送平台发送预警信息。
(六)、监控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对擅自更改路线、绕行高速或私拉乱跑等行为,做好监控记录,并及时报送备案。
(七)、监控权限严格按照规定授权,不得私自赋予他人及越权使用,如需授权使用,需上报领导审批。
二、驾驶员职责
(一)、保障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处于开机状态,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等行为,如有故障及时上报解决。
(二)、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三)、遵守安全行车制度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矫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更正。
第四章 监控管理
一、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疲劳驾驶、定点停放、停车不熄火、长时间停车等情况。
二、车辆动态监控报警设置
(一)、超速报警:根据交通执法部门***限定时速为准,最高时速不超过80KM/小时,路段有限速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二)、车辆故障和事故报警: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延误时限,造成更大损失或影响。
(三)、疲劳驾驶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限定驾驶时间为准,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三、报警处理
监控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超速报警:及时警告驾驶员减速慢行,消除安全隐患。
、异常报警及紧急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查明报警原因,了解求助内容,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警:及时与驾驶员联系,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四)、疲劳驾驶报警:及时与驾驶员或调度员联系,确认是否为疲劳驾驶,及时安排驾驶员休息。
第五章 违章行为及处罚
一、违章行为
(一)、非专业维护人员严禁私自打开车辆动态监控系统或破坏监控系统部件,造成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二)、擅自拆卸SIM卡造成无法定位,影响车辆正常监控与管理。
(三)、无故切断车辆动态监控主机设备电源,无故按紧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范围或变更行驶路线等脱离监控行为,第一次给予100-3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500元处罚,连续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处罚。
(五)、驾驶员接到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未立即终止的的行为,第一次给予3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处罚。
(六)、车辆偏离规定路线、变更卸货地点、长时间等待、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系统信号丢失等行为,第一次给予3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处罚。
(七)、监控人员无故脱岗、发现异常没有及时上报、失职等行为第一次给予300-500元处罚,第二次给予1000元处罚,连续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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