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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评查规则
总则
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火灾事故重新认定档案与原认定档案归在一起,并按参照本规则评查)。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
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事实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
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1人考评1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5分,且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超过1分。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分、0.5分、0.2分、0.1分4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4个档次:9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分(含)至9分(不含)的为良好,5分(含)至7分(不含)的为合格,5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 基本要素检查
主体
以非法定火灾事故调查主体的名义实施火灾事故调查的;
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火灾事故调查的。
事实证据
未认定起火原因,或认定错误的;
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证据不足,导致火灾事故事实不清的;
证据之间,或证据与火灾事故认定书文书之间记载的火灾事实、或起火原因或灾害成因认定不一致、或相互矛盾,导致火灾事故事实不清的;
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主要证据失效,无法认定火灾事故事实的。
执法程序
无进行火灾事故认定前说明程序记载,或火灾事故认定书作出时间在主要证据调查取证、认定前说明、审批等时间之前的;
无两名以上消防执法人员共同实施火灾事故调查记载的;
火灾事故认定书未依法送达当事人的。
一般要素检查
火灾事故认定书
未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或名称错误的;(0.2分)
未填写文书编号或编号不规范的;(0.1分)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起火原因或灾害成因填写不全、不清的;(0.5分)
证明起火原因或灾害成因的证据内容、数量填写不充分、不准确的;(0.2分)
未注明复核期限、复核机构,或填写错误的;(0.2分)
未载明认定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0.5分)
未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或印章无法辨认的;(1分)
当场交付当事人,无当事人签收情况记载或无签收日期的;(0.5分)
涂改且未经合法确认的。(0.5分)
火灾事故认定审批表
无火灾事故认定审批程序记载的;(1分)
承办人意见不具体、不明确的;(0.2分)
审批意见不明确,或审批表记载的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与认定书不一致的;(0.5分)
审批人、审核人或承办人未签名,或未注明时间的;(0.2分)
审批人非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的。(0.5分)
火灾报警记录
无接警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报警记录的。(1分)
询问笔录
违法使用讯问笔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
立案归档的其他规范性问题
未按规定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的;(0.5分)
案卷封面全宗名称、案卷题名、案卷编号等填写不规范的;(0.1分)
未按照规定顺序装订文书,或卷内目录、文书页号、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0.1分)
卷内有金属物,或压字、掉页现象的;(0.1分)
未采用右齐某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未修补、裱贴和折叠的。(0.1分)
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
有纸质执法案卷,但系统中无信息的;(1分)
未按规定使用系统制作文书、录入执法信息、流转执法流程或系统中法律文书、执法信息与纸质案卷相关内容不一致的。(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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