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

本文由用户“lin530816”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08-24 06:57:45 举报文档

以下为《《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

序 言

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创和.新促进动态竞争,反垄断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并产生创新的压力和动力,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但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不仅不利于促进创新,反而会阻碍创新,背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为了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提高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判性,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激励创新,提高消费者福利和资源分配效率,特制订本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一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3

第二条 滥用知识产权与垄断行为 3

第三条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 4

第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 4

第五条 分析方法和步骤 5

第六条 分析因素 5

第七条 适用范围 6

第二章 相关市场界定 7

第八条 总体原则 7

第九条 相关商某某市场 8

第十条 相关技术市场 8

第十一条 相关创XX市场 8

第三章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 9

第十二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总体规定 9

第十三条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 10

第十四条 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 10

第十五条 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 10

第十六条 竞争者之间的研发限制 11

第十七条 竞争者之间的联合抵制 11

第十八条 独占性回授 11

第十九条 非竞争者之间的定价限制 12

第二十条 非竞争者之间的地域和客户限制 12

第二十一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13

第四章 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3

第二十二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13

第二十三条 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 14

第二十四条 拒绝许可知识产权 15

第二十五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 15

第二十六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17

第二十七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差别待遇 17

第五章 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略) 18

第六章 涉及知识产权的若干特定行为的反垄断分析 18

第二十八条 涉及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垄断行为 18

第二十九条 专利联营 19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 20

第七章 附则 21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与救济 21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赋予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其它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人排他性的权利。根据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阻止对其知识产权的非授权使用。但是,知识产权法赋予排他性使用权的事实并不表明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以免受反垄断法的干预。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具有促进消费者福利增长和资源有效配置的共同目的。创新是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的关键因素。知识产权法通过鼓励经营者从事新商某某和新工艺的研发与投资,促进动态竞争。而竞争本身也使经营者有压力、有动力进行研发与创新。因此,两者在促进创和.新维护公平竞争上都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条 滥用知识产权与垄断行为

滥用知识产权,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知识产权的界限和目的,以不正当方式行使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根据具体情形可以构成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禁止的违法行为,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

本指南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反垄断执法时,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相比其他财产性权利,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本通常较高,而使用知识产权的边际成本较低。知识产权的边界不像其他财产性权利那样清晰,需要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认定,判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既要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要避免限制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不应被直接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

(三)绝大多数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在总体上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可以将知识产权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合理、必要的限制行为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投资,获得创新回报,激励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四)如果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但经营者能够证明该行为同时也会对创和.新效率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有利影响,且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则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不予禁止。

第五条 分析方法和步骤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分析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时,需要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等分析方法,就该行为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可采取以下步骤:

(一)确认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征;

(二)确定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涉及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三)界定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四)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五)分析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

第六条 分析因素

分析认定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可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的市场地位;

(二)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三)相关市场进出的难易程度;

(四)产业惯例与产业的发展阶段;

(五)在产量、区域、消费者等方面进行限制的时间和效力范围;

(六)对促进创和.新技术推广的影响;

(七)经营者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变化的速度;

(八)经营者之间的股权、业务和竞争关系;

(九)与认定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竞争影响有关的其他因素。

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对竞争和效率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有利影响,包括促进技术的传播利用,增进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的竞争水平等,但是前述有利影响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利影响是客观的和令人信服的;

(二)限制性行为是产生有利影响所不可缺少的;

(三)产生的有利影响能够为消费者所分享;

(四)限制性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指南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地理标志所规定的财产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滥用知识产权,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商某某,包括服务。

第二章 相关市场界定

第八条 总体原则

本指南所称相关市场,既包括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及其替代品所构成的相关商某某市场,也包括所涉及的技术及其替代技术构成的相关技术市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相关创XX市场。以上三类相关市场都会涉及相关地域市场,并且地域市场范围可能不同。

知识产权是一种整合在商某某或者商某某生产过程中的投入要素。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会对上游投入要素市场和下游商某某市场的竞争产生影响。例如,两个在下游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上游市场的交叉许可协议,很可能影响下游商某某市场和上游技术市场或者要素市场的竞争。为全面评估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的影响,通常需同时界定所涉知识产权的相关商某某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

创新是技术进步和社会福利改善的重要源泉,创XX市场是技术市场的上游市场。相关创XX市场的竞争影响相关技术市场和相关商某某市场的竞争。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可能影响经营者之间的创新竞争,进而拖延或者阻碍商某某或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当只考虑相关商某某市场和相关技术市场不足以评估知识产权行使行为对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时,还需要界定相关创XX市场。

第九条 相关商某某市场

相关商某某市场包括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及与其具有替代关系的其他商某某。该商某某既可以是下游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最终或者中间商某某,也可以是上游生产特定商某某的相关投入要素,如原材料、部件、设备等。

第十条 相关技术市场

***涉及的技术及其替代技术。在界定相关技术市场时,需考虑技术的特性、用途、兼容程度、许可费等因素,可考察在技术许可费小幅且持久上升时,被许可方可能转向的替代技术。技术的交易通常不受运输成本的影响,地域市场范围可能较大。但是,因技术标准化造成同一技术在不同地域之间不兼容,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可能较小。

计算经营者在相关技术市场的市场份额时,根据所涉及技术的许可费收入在相关技术市场总许可费收入的占比进行计算。实际操作中,有关专利的许可费信息因作为商业秘密而难以获得,此时,可根据使用该技术生产的商某某在相关商某某市场所占的份额进行估算,或者根据该知识产权具有的可替代知识产权的数量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相关创XX市场

相关创XX市场是指经营者就未来新技术或者新商某某的研究与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

***涉及的知识产权研发所需的投入要素,包括相关资产、关键研发设施、研发成本等,以及具有研发能力和动机的实体数量、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数量、购买者和市场参与者的评价等。

第三章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

第十二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总体规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与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相比,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更有可能损害竞争。为了判定知识产权交易各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需考察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协议各方是否为实际或者潜在的竞争者。根据个案需要,可分别在受协议影***进行分析认定,有时也需在相关创XX市场中进行分析认定。

在判断知识产权交易各方是否为潜在竞争者时,需考虑相关各方在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内进入相关市场的成本、财力、技术条件,以及当前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或者使用其生产的商某某的价格等因素。

本章所列举的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垄断协议;非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垄断协议。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需根据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进行分析认定。但是,考虑到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有可能对创和.新效率产生有利影响,如激发经营者的创新动力,保证和提高商某某的质量,促进新产品进入相关市场等,在分析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时,还可从相关市场的竞争是否充分、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协议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协议是否会促进创新或者提高效率、经营者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合理理由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第十三条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固定或者变更知识产权许可费或者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的价格。

竞争者之间的价格限制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的价格限制。直接的价格限制包括固定价格,限定最低价,限定最高价,制定推荐价或者指导价,制定带有折扣上限的价格清单;间接的价格限制是指通过提高知识产权许可费率或者增加许可费,使经营者降低偏离所限定的相关知识产权商某某的价格的动机等手段,间接地控制该商某某的价格。

第十四条 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

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限制使用知识产权的数量及方式,或者对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进行限制。

竞争者之间的产量限制也包括间接的产量限制。间接的产量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实行互惠产量限制;通过协议降低增加产量的动机,如随产量的增加而提高知识产权许可费率或者增加知识产权许可费。

第十五条 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

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分割知识产权许可市场或者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的销售市场,以及投入要素的采购市场。

竞争者之间的市场分割通常表现为地域限制,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使竞争者在特定区域不许可知识产权,以及不生产、不销售或者不积极销售使用该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或者与其生产相关的投入要素,或者将特定客户留给他方。

第十六条 竞争者之间的研发限制

竞争者之间的研发限制,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限制知识产权交易各方自由且独立从事研发的机会和能力。

竞争者之间的研发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被许可方使用其自有的知识产权的能力,以及限制任何协议当事方研究与开发的机会和能力,如不公平地限制对商某某或者技术的改进及其为改进所进行的研发。但是,后一项限制是为防止向第三方泄露合作涉及的技术或者保护许可方商业秘密所必需的除外。

第十七条 竞争者之间的联合抵制

竞争者之间的联合抵制,是指竞争者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联合拒绝将知识产权许可给特定交易相对人,或者联合拒绝将使用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销售给特定交易相对人。

第十八条 独占性回授

独占性回授,是指许可方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要求被许可方就其对许可知识产权所作的后续改进,或者通过使用许可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新成果,独家许可或者将相关权利转让给许可方或者许可方指定的第三方。

独占性回授可以同时在竞争者或者非竞争之间达成。与非竞争之间达成的独占性回授相比,竞争者之间达成的独占性回授对竞争的损害更大。

第十九条 非竞争者之间的定价限制

非竞争者之间的定价限制,是指许可方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固定或者限定被许可方向第三方销售使用其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的价格或者最低价格。

非竞争者之间的定价限制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的定价限制。直接的定价限制是指固定价格或者价格水平、限定最低价格或者价格水平;间接的定价限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固定收益率,固定最高折扣水平,将销售价格和竞争者的销售价格联动,以及采取威胁、胁迫、警告、惩罚或终止合同等手段实现定价限制。

第二十条 非竞争者之间的地域和客户限制

非竞争者之间的地域和客户限制,是指许可方通过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对被许可方使用其知识产权生产的商某某的销售地域或者客户进行限制。

非竞争者之间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包括直接或者间接的地域和客户限制。直接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不向某些客户或者某些地域的客户销售,或者要求被许可方将这些客户的订单提交给其他被许可方;间接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主要是指许可方某某提供财务激励、限制销售数量或者建立监控系统等手段实现地域和客户限制。

第二十一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

为提高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效率,增强经营者对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预期,同时又不会放纵那些明显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针对《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所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设立安全港规则,在安全港范围内可以适用豁免规定。

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除外:

(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受其行为影响的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合计不超过百分之二十,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能够以合理成本得到的被其他经营者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

(二)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受其行为影响的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均不超过百分之三十,或者在相关市场上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能够以合理成本得到的被其他经营者独立控制的替代性技术。

第四章 涉及知识产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构成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之一,但不能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分析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应根据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结合知识产权的技术与经济特征,还可考虑交易相对人转向替代知识产权的成本和难易程度,下游市场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相关知识产权商某某的依赖程度,知识产权是否为相关经营者进入下游市场的必需设施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自主决定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标准,获得合理的激励性回报。但是,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在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会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分析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是否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可考虑下列因素:

(一)主张或者收取的许可费是否与其知识产权对相关商某某价值的贡献不相符;

(二)主张或者收取的许可费是否超出其收取的历史许可费或者其他可比照的许可费;

(三)主张或者收取的许可费是否超出其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或者许可范围;

(四)在一揽子许可时是否就过期和无效,或者被许可方未寻求许可的知识产权主张或者收取许可费;

(五)是否在许可协议中包含了其他导致许可费不公平的条款,如未提供合理对价的交叉许可和回授等;

(六)是否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迫使被许可方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如滥用禁令救济和诉权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许可知识产权

拒绝许可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通常情况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会要求权利人承担许可其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是,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尤其是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设施,没有正当理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其知识产权,会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分析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拒绝许可知识产权,需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知识产权是否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必需;

(二)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是否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该知识产权是否会对其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拒绝许可知识产权也可能作为经营者实施其他限制性条件或者搭售的手段,对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结合相关限制性条件或者搭售,就其对竞争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二十五条 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

涉及知识产权的搭售,是指权利人就一项知识产权以授予许可等方式行使权利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要求其接受另一项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者从权利人处或者权利人所指定的第三方处购买某种商某某。构成搭售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有利于单个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利于著作权使用单位和个人及时合法的使用作品。

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从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运用本指南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认定:

(一)没有正当理由,主张或者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代理费或者许可费;

(二)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实质相同的著作权人和被许可方实行差别待遇;

(三)没有正当理由,强迫被许可方接受一揽子许可;

(四)没有正当理由,从事其他已经或者可能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与救济

经营者被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的垄断行为,其他经营者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向相关执法部门寻求救济。例如,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其他经营者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该文档为免费文档,内容和预览一致,预览是什么样的内容就是什么样的。

以上为《《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