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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费用;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七)工伤预防费;
??(八)工伤保险储备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金收入的3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列支。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先动用历年结余解决,当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重大、特大事故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重伤八人及以上的事故。
?七、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九、由于国家出台新的项目标准或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本通知自《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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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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