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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2021年7月8日中共XX省委组织部制定 2021年7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转任工作,促进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公务员转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层次、同一或者相当职级层次的转任,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转任另有规定的,公务员转任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转任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三)公道正派;
(四)民主集中制;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公务员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转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转任制度,统筹规划公务员转任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转任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转任条件、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 转任的公务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资格条件,具有正常履行拟任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到专业技术类职位的,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或者具有相关、相近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转任到行政执法类职位且法律法规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从下级机关转任到省级机关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八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暂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前款所称的工作特殊需要,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正在承担重大专项工作,转任可能影响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职位专业性较强或者有特殊要求,本机关暂时无其他合适人选的;
(三)其他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机关应当注重安排在同一内设机构工作满15年的公务员转任。
对经历单一、缺少同一领导职务层次2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优秀年轻公务员,机关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转任。
第十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时需要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XX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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