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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挪用、拆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资产购建及报废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或物品的购建,价值超过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村部、村卫生所、老年协会活动室、学校等方面的用房、设备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事前必须报镇经管站验资审核,资金不就位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验资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购料、雇工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筹建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购料、雇工或“包工不包料”等方式筹建价值10000元以内的项目,事前必须报详细的预算方案到镇经管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购买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或物品的,必须报镇经管站备案后,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报废,要及时编制清单经管站备案;原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残品的处置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拍卖。
第六条 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发包、租赁,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未经公开招标造成集体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发包、租赁的,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超过本届村干部任期发包、租赁的,发包(租)金只能收到本届村干部任期。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发包、租赁必须签定合同,报镇经管站备案。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卖、转让,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拍卖,价值超过10000元的,事前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卖、转让,要编制清单报代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公款私存,所有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经济活动所需资金实行“先报账后付款制度”,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不得持有现金,经济活动所需资金,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致的原始凭证,并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二)报账员将原始凭证和报账单提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确的台账,并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建立的“三资”台账,报经管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群众意愿,定期对集体“三资”进行清理核实,把集体所有“三资”尽数纳入台账登记。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三资”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台账内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把“三资”台账内容变动情况及时报镇经管站,以便及时更新账簿,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村委会,可借助网络平台,设置电子触摸屏供群众查询集体“三资”信息;没有条件的,要在财务公开专栏,每半年一次向群众公示集体“三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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