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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7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7***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及其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法律,崇尚科学,爱护自然,尊重他人,践行中华优秀文明,符合公序良俗,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建立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教育、引导、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遵守文明行为规范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褒扬,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爱国意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条 公民应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十条 公民应当崇尚科学,相信科学,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护自然,爱护生态环境,不损害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相互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维护民族团结。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守公共防疫规范,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出现流行性、传染性等疾病症状时,做好自我防护,主动就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检验和治疗;
(四)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壳)、纸屑、烟蒂、包装制品、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树木、电线杆等户外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七)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八)遛犬牵引,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九)定点、分类投放垃圾;
(十)文明如厕。
第十四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尊重他人,文明用语,不喧哗,不赤膊;
(二)在公共场所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
(三)在机场、车站、医院、旅游景区、便民大厅、公交车等公共场所为老、孕、病、残人员让座,不占用专用设施;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六)健身、娱乐等活动合理安排时段、场地,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受行政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行为人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威胁、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十六条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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