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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 : 2021-12-20 16:25:27?来源 : 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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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0年2月2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_*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_*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7日**_*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根据2016年9月29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31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9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八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1日**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九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优生优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落实本条例规定假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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