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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4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6
第五章 建筑与装备 8
第六章 医疗设备 11
第七章 相关指标 12
附录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单项用房构成表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医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建设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和全过程监督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符合国***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安全原则,在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同时,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提供舒适安静的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健康智慧。
第六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率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在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中医药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55—0.83张床测算。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100床以下、100-299床、300-499床、500-799床、800-1000床、1000床以上六种。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倍相匹配。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药剂科、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治疗区(室)、康复治疗区、治未病科(中心)、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见附录一)。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系统与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绿色医院建筑所需设备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暂存设施等。
承担科研、教学和培训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教学和培训等设施用房。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综合治疗区(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半成品暂存、成品库、原料库、综合库、辅料室、备料间、模具室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中医综合治疗区(室)
针刺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推拿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相应候诊区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治未病科(中心)
诊室、治疗室、相应候诊区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康复治疗区
PT训练室、OT训练室、运动功能评测室、神经康复物理因子治疗室、情景模拟训练室、精细动作训练室、语言训练室、心理治疗室、沙盘治疗室、评估室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科研用房
研究室、科研实验平台、重点实验室、实验动物用房等。
教学培训用房
示教室、培训室、学员宿舍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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