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本文由用户“qianxu890229”分享发布 更新时间:2021-06-04 14:30:41 举报文档

以下为《国有金融企业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财 政 部 文 件

财金 〔 2020 〕 6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有金融企业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的通知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中央金融企业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XX 财政局 :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 ,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行为 ,提高金融审计质量 ,维护金融企业出资人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合法权益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 ,现将 《国有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金融管理部 门请将本文转发至所属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执 行。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及某地生 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金 融企业执行 。

附件: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一 2 一

附{牛 :

固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 ,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提高金融审计质量 ,维护国有金融企业 出资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 平竞 争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 计某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 投标法》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企业 ( 以下称金融企业),是 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 固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 含 固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 、国 家主权财 富基金 、固有金融*** 、国有金融投资运营机构 , 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 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财务报 告( 包括 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告 , 下同〉 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

1

 



第四条 金融企业聘用 、续聘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 / 东 ( 大〉 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具体实施由股东 〈 大〉 会或董事 会委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 ,并对全体股东负责 。对于

未设股东 ( 大〉 会或董 事会的金融企业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决定或授权金融企业决定相关事项 。

第五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 当遵循公开 、公平 、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限制或者 排斥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金融企业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 ,不得以任 何方式 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审计业务 约定书 要求 ,为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履行必要审计程 序 、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 ,不得限制 、干扰会计 师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调阅 、获取审计必需的数据资料 ,不得影 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 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客观发表审 计意见 。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和执行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 , 应 当遵守 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 义务、完成 审计项目 ,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 。

会计 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独立性原则开展金融企业审计业 务,审计过程中发现金融企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重大资产损 失和违法违规线索的 ,应及时与金融企业股东单位沟通 ,并及

2

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 部门报告。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八条 金融企业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

质:

(一〉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及以上 ,由有限责任

制转为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或普通合伙制的会计 师事务所 ,延续 转制前的经营年限 ;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组织机构健全 ,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较为 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

( 三〉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 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 具备承担相应 审计风险的能力 ;

( 四〉 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 ,认真执行有关财 务审计的法律 、法规政.和策规定 ;

〈 五 ) 能够保守被审计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维护国家金 融信息安全;

〈 六〉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承担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 计师人数 、经营年限 、业务规模等资质条件必须与金融企业规 模相适应 。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

3





〈 一〉 金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 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在 5000 亿元以上的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人数不少于 100 人,近 3 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审计 相关经验·

〈 二〉 金融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 报表期末资产总额达 10000 亿元以上的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注

册会计师不少于 200 人 ,近 3 年内有连续从事金融企业 审计相 关经验 ;

(三〉 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 会计师事务所 , 在同 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中央金融企业的年度审计工作 。

第十条 会计 师事务所存在 下列情形之一的 ,3 年内不得 新增和扩展金融企业审计业务 :

〈 一〉 近 3 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 ;

〈 二〉 近 3 年内被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两次以

上·

〈 三〉 近 3 年内负责审计的金融企业存在重大资产损失 、 重大财务造假行为 、金融企业或其负责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会计师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和 《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相关规定履行关注 、识别 、 评价等 审计程序 ,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向金融企业 审计委员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或股东 、 同级财政部门 、金融监管 部门报告

4



的;

〈 四〉 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根 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

明确其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 。 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情形发生前已承接的金融企业审计业

务,可继续完 成已签订合同 ,已被暂停执行业务 、吊销执业许 可证和撤销会计 师事务所的除外 。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在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 ,应某某 办法规定要求投标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充分 考虑财政部门对 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金融审计业务的评价评估情 况及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 评估 ,充分运用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 师协会公开的行业信息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 。

第三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规范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投标程序应某某 合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 理规定,其中,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 120 万元的 ,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服务费用不 足 120 万元的 ,可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竞 争性磋商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等采购方式 。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金融企业 ,应 至少在起聘时间 前 3 个月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应邀请 3 家以 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 。

s

金融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 、招标代理机构网站或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等公开渠道 , 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 四条 金融企业合并资产 总额在 5000 亿元及以内或 者控股企业户数在 50 户及以内的 ,其全部企业原则上聘用同一 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金融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 5000 亿元

以上,并且控股企业户数在 50 户 以上的,其全部企业最多可聘 用不超过 5 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

对于聘用多家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 ,应确定其中一家为 主 审会计师事务所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

低于 50%,金融企业 母公司报表及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

第十五条 金融企业可采用联合审计方式 ,选取两家 〈 或 两家以上〉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共同 对定期财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一份审计报告 ,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多家

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 量一般不低于 50%。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内部相关

业务部门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 当包括 下列内容:

〈 一〉 招标项目介绍;

( 二〉 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的标准 ;

6



( 三) 投标报价要求 ;

〈 四〉 评标标准 ;

〈 五〉 拟签订业务约定书的主要条款 。

招标单位应 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披露便于投标会计师事务 所确定工作量 、制定工作方案 、提出合理报价 、编制投标文件 的招标项目信息 ,包括金融企业的组织架构 、所处行业 、业务 类型 、地域分布 、主要的信息系统 、财务信息 (如资产规模及结 构 、负债水平、年业务收入水平 、其他相关财务指标) 等。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至 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技标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

( 二 〉 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 、人员配备 、相关工 作经验 、职业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商务响应 程度;

( 三〉 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 ;

( 四) 其他金融企业认为 应评定的标准 。 金融企业应参照《 评标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见附表〉

设计具体评标标准及权重表 。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招标公 告的要求或投标邀请 书 中的规定进行投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 要求 ,在规定时间 内将投标文件报送招标人 。未按招标公告及

相关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迟报的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文件 。 第十九条 会计 师事务所在投标书 中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

7

的承诺和陈述:

〈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证书 复印件;

( 二〉 同意承担招标书规定的工作内容 ;

〈 三) 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

( 四〉 会计 师事务所近 3 年内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 、处 理情况;

( 五〉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金融企业业务复杂性的能力 ,近

3 年内负责审计金融企业名单 ;

(六〉 项目小组人员构成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 员简介及

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项目小组成 员近 3 年受财政部门行 政处罚 、处理情况 ;

(七) 会计事务所 、项目小组已承接的金融企业 审计项目;

(八) 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 〈 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 、 差旅费用 、其他费用等明细项目应分 别列示〉 ;

(九〉 未经金融企业有关监管部门和被 审计金融企业 书 面 同意,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被审计单 位的相关信息在审计团队以外流传 ,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保密措 施 ,根据法律 、法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职业道德守则以 及本办法规定向有关监管 部门 、 股东单位提供信息或披露信息

的除外;

( 十) 可提供的增值服务 ,包括 管理建议书 、研究成果分 享 、财会制***治理培训等 ;

8



( 十一〉 其他需 要报送的材料和情况 。

第二十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投标后 ,金融企业应 密 封保存 ,并于评标时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标 。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 当组建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 应由熟悉金融业务和财 务会计业务的专业人士组成 。

金融企业组建评标 委 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审计委 员会成 员、外部专家和金融企业代表组成 ,成 员人数为 5 人以 上单数 ,熟悉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业务 的外部专家不少于成 员 总数的 1/3。履行固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必要时 , 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标工作 。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 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 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评标在

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预 、影响评标 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 ,投标会计 师事务所应为 评标委 员会现场述标 。评标委 员会应 当按照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 进行评标 ,认真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 核,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分 ,按照得分离 低次序排出名次 ,并根据名次向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推荐不超 过 3 名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 ,同时提供书 面评标报告 。

第二十四条 为 避免在审计招标过程中低价竞争 、恶意压标

压价 ,影响金融审计质量 ,对于明显 ( 50%及以上〉 低于市场正

9



常某某、平均报价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应在评标和计算平均 报价时予以剔除 。

第二十五条

金融企业在境外上市 ,根据相关要求聘用境

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受聘会计 师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的职业记录 和社会声誉 。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招标 、投标 、评

标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至少保留 10 年,以便于事后备查。

第四章

金融企业决策程序规范

第二十七条

金融企业审计委 员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会计 师事务所 中确定至少一名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十八条

股份制金融企业 ,由金融企业董事 会审计委

员会初步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 ,应按企业章程规定 ,履行 董事会或股东 ( 大〉 会审议程序 ,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 , 并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 报酬。

对于未设股东 ( 大〉 会或董事会的金融企业 ,由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授权金融企 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 师事务所, 并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 酬。

第二十九条

股份制金融企业 ,如董事会或股东 (大〉 会

未审议通过聘用 中标会计 师事务所 ,金融企业董事会审计委 员 会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中标候选 会计师事务所中另行确定一

10



名中标会计 师事务所 ,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股东 〈 大〉 会审议 。 如中标候选会计师事务所均未获通过 ,金融企业应 重新启动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对于未设股东 〈 大〉 会或董事会的金融企业 ,如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或授权的金融企业未审议通过 中标候选会计师事 务所,金融企业应重新启动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治理程序或内部决策程序决 定聘用中标会计师 事务所后 ,应 向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发出中标 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中标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 〈 包括 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成员单位) 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5 年期 届满,根据会计师事 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 、股东评价 、金融 监管部门的意见等 ,金融企业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后, 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 ,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 8 年,在上述年 限内可以不再招标 。连续聘用 会计师事务所的起始年限从该会 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金融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 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应 在定期财务报告中 予以公布 。会计 师事务所在中标有效期满前 ,应主动提示金融

11

企业重新履行选聘程序 。

第三 十三条

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同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 ,连续实际承担同 一金融企业审计业务不超过 5 年。

第三 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 ,会计师

事务所一经中标 ,有效期限最长为 5 年。在中标有效期内 ,金 融企业续聘同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 ,可以不再招标 ,按本办法规 定的决策程序续聘 。

第三 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中标有效期内 ,存在以下违

法违约情况的 ,金融企业有权终止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 :

〈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 二〉 会计师事务所将服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三〉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他投标人串 通、与金融企业有关 人员串通 ,虚假投标的 ;

〈 四〉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本办法第 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的;

〈 五〉 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和业务约定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解聘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金

融企业连续聘用同 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或者中标有效 期满 ,会计师事务所辞聘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 列情况 ,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延长聘用年限规定

12



条件的 ,金融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 ,重新履行会计师事务所 招标程序 。

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金融企业一般应按照通用目的编制基础编制 财务报表 ,会计 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 师对其编制的通用目的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时 ,出具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应 当准确恰当 ,审 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 当适当、严密 ,审计结论披露信 息应 当全面完整 。

第三十八条 金融企业已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其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业务的 ,按照相对独立原则 ,一般不再聘用其承担 该金融企业的咨询业务 。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审计业务 时,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应予以关注 ,并在审计报告 中予以披露,且应 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 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 。

第四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 金融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应 当予以披露 , 并按照要求向董事会出具管理建议书 ,并报送财政部门 、金融 监管部门 ,同时抄送股东单位 。

第四十一条 金融企业 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结论有不同 意见,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应 当 向股东 〈大〉

13





会、财政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 :对会 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为 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 和无法表示意见的 ,金融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专项说明 。

第四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 当对提供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数据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某某 当对定期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和出具的审计报告承 担相应责任 。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 册会计师对金融 企业的审 计工作或者审计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财政部门 、金融监 管部门可要求其补充相关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实施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

’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金 ( 2016 )

. 12 号〉 同时废止 。

19



附表:



评析、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评审内容

权重



职业记录和质量 控制水平

20%



工作方案

20%



人员配备

15%



报价

15%



相关工作经验

10%



商务响应程度

10%



总体评价

10%



汪:

金融企业可根据招标金融企业的特点及业务需求对评标标 准权重予以适当调整 ,调整幅度在参考权重标准的 20% 以内。

20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送:审计署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4 日印发

Il 麟跚跚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该文档为免费文档,内容和预览一致,预览是什么样的内容就是什么样的。

以上为《国有金融企业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