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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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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的实施意见》***、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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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公室
?????????????????????2015年8月3日?日日?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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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促进人事调配交流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结合全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配交流管理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范围一般包括:
(一)乡镇(街道)之间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的;
(二)乡镇(街道)机关及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县级部门及事业单位的;
(三)县级部门之间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的;
(四)教育、卫生计生、城乡建设、国土房管、水务、林业、公安、法院、司法等在基层有延伸机构的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在系统内部调配交流的;
(五)由县外调入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作一般工作人员的;
(六)县内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出县外的。
二、县内调配交流管理方式及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调配交流管理,可采取考调和选调两种方式进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考调:
1.?乡镇(街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属事业单位的;
2.?乡镇机关(巫峡镇除外)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巫峡镇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
3.?教育、卫生计生、城乡建设、国土房管、水务、林业、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在基层设置的延伸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县级机关或本系统XX区单位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选调:
1.?县级部门之间及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的;
2.?县级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乡镇(街道)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
3.?乡镇机关之间(巫峡镇除外)及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的;XX街道办事处、XX街道办事处、巫峡镇机关之间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的;
4.?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
5.?属考调范围的,受特殊岗位需求和紧缺专业限制等因素限制,经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研究同意,可实行选调。
三、县内调配交流管理程序
(一)用编申请
用人单位在人员编制空缺范围内,需要调配补充一般工作人员时,按照XX编委〔2012〕3号文件规定,向县编办提出用编申请。经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县编办印发用编文件。
(二)单位申报
***提出一般工作人员调配交流请示,包括调配岗位、具体条件、调配数额、调配范围、调配方式等内容,并附县编办用编文件。
(三)组织实施
1.考调程序
(1)制发简章。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制定考调《简章》,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公开报名。相关人员按照《简章》规定报名。
(3)资格审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会同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的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借调审批表》(见附件4),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机构编制人事委员会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抽调或借用乡镇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凡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未按规定未在调配前或报考前填报《审批表》并经审签同意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不按规定和程序调动人员的,不得承认其人事关系,不得办理工资转移及核发手续,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作***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行文调动(借调)而擅自离开岗位的,离岗之日即视为旷工,旷工超过规定期限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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