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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_**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_*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人发〔1996〕53号)(以下简称《考核暂行规定》)和《**_*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7〕1号)和《中共*_**组织部 *_** *_**关于转发〈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以下简称《转发奖励实施细则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0年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人员范围按照《考核暂行规定》和《转发奖励实施细则通知》执行。
保留参公单位人员身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中共*_**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人员转隶及人员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明改办发〔2019〕2号)文件要求,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标准和比例
本年度考核工作在继续执行《考核暂行规定》等规定基础上,对考核标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适当调整,具体按照《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标准和程序》 (附件1) 执行;定期奖励工作标准按照《转发奖励实施细则通知》等规定执行。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嘉奖,记功人员按规定比例在嘉奖人员中产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奖励,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记功人员确定人选后,***汇总,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后,由*_**批准备案。
三、程序和备案
年度考核工作程序按照《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标准和程序》(附件1) 执行;定期奖励工作程序按照《转发奖励实施细则通知》等规定执行。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于2021年2月底前进行。
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于2021年2月底前,将汇总后的《2020年度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备案表》(附件3)和《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4)***备案。
四、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
(一)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未参加考核的人员需由单位填写《2020年度XX区事业单位未参加考核人员名册》(附件6)。
(二)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只写评语,作为转XX级、岗位聘用等的依据。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由退役后所在单位考核,其退役前的情况,可参阅退役时的鉴定确定档次,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档次。
(四)离岗创业人员考核按照《中共*_**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工作通知〉》 (本改办发〔2018〕3号)、《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本人社〔2020〕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受政纪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年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XX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5);
4. 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等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5.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审议考核档次建议;
6. 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档次;
7.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的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8.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三)用人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员本人档案。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被考核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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