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电子病历互联互通系统的登记制度设计”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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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子病历互联互通系统的登记制度设计” 综述

前言

为进一步强化公私营医疗合作,实现“病历跟病人走”,港府拟推行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在病人同意下,其个人资料、病历及化验结果会上传电子平台,供获授权的医疗服务提供商查阅。电子健康纪录互通计划属病人自愿性参与,病人同意并登记后,不论病人在公立医院或私营诊所就医,其病历等数据均会输入系统。有关电子健康纪录会储存在系统的数据库,医生要获得病人授权,才可以提取有关数据。

主题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以下简称“互通系统”)为公私营医护提供者提供资讯基平.建台,让他们在取得病人明示和知情的同意及获得进入该系统的适当授权后,与其他医护提供者互通为病人储存的电子健康纪录,并取阅其他医护提供者为病人储存以供互通的电子健康纪录。病人、医护机构及专业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根据格式要求登记、使用互通系统。

病人参与互通系统

登记

病人参与互通系统属自愿性质,费用全某某,根据市民的年龄及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登记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年满16岁或以上的市民,可以通过网上递交(持有香港身份证,网上递交登记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申请)、亲身登记(带香港身份证或其他香港身份证明文件前往登记)或书面登记(将已填妥的登记同意书[RE01]连同所需的证明文件副本通过传真、邮寄、投递箱等途径递交至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地址:香港九XX展贸径1号九XX国际展贸中心11楼1193室]作书面申请登记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三种方式;

对于16岁以下的儿童,他 / 她的家长或监护人以及获法院委任以处理他 / 她的事务的人士均可为儿童进行登记,登记方式包括亲身登记(带大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与儿童的关系证明文件前往登记)、书面登记(将已填妥的登记同意书[RE(SDM)01]连同所需的证明文件副本通过传真、邮寄、投递箱等途径递交至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地址:香港九XX展贸径1号九XX国际展贸中心11楼1193室]为儿童作书面申请登记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初生婴儿(未领取香港出生证明书) 亲身登记(带出生医院签发的文件及大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与初生婴儿一同前往登记);

对于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士,其监护人或获法院委任以处理其事务的人士可以为他们通过亲身登记(带备监护人的身份证件,与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士的关系证明文件并与该人士一同前往登记)或书面登记(将已填妥的登记同意书[RE(SDM)01]连同所需的证明文件副本通过传真、邮寄、投递箱等途径递交至电子健康纪录申请及咨询中心[地址:香港九XX展贸径1号九XX国际展贸中心11楼1193室]为无能力给予同意的人士作书面申请登记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方式进行登记。

给予互通同意

当市民登记互通系统后 ***和卫生署给予互通同意,互通同意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无限期的互通同意,即互通同意会维持有效,直至病人撤销或更改有关同意、退出或取消登记为止;另一种是为期一年的互通同意,即互通同意将会在一年后无效,或直至病人撤销或更改有关同意、退出或取消登记为止。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市民有权查阅及改正有关自己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互通系统)内的个人资料。

退出、取消和暂时吊销登记

除了医院管理局及卫生署外,市民可以随时更改或撤销对任何已注册医护机构的互通同意。在给予某医护机构「为期一年的互通同意」的有效期内,市民可延续有效期一年,或将之更改为「无限期的互通同意」;亦可以将给予某医护机构的「无限期的互通同意」更改为「为期一年的互通同意」。

医护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互通系统

概述

医护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是完全自愿的,医护机构只可在病人同意下,取览正接受其护理的病人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为医护相关专业或资讯科技等学科的毕业生,提供培训和实际工作机会,让他们能够协助私营医护机构、非政府机构及支援私营医护机构的资讯科技服务供应商,安装电子医疗纪录/电子病历纪录系统,以及参与电子健康纪录相关活动。此计划亦有助提升香港应用电子医疗资讯系统人员的质素。

计划为期叁年,於2014年起每年***参与。若参***为实习生提供为期不超过十二个月,与电子健康纪录相关的实习职位,公司就可以按每名实习生每月获得最多港币六千元的现金津贴。

电子健康纪录信息标准组织架构

/

资料及信息标准工作小组

就以下范畴进行监督和订立方针,以利便在本港实施可以互通的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

采用健康信息标准制定政策

核准信息标准的生命周期

如有需要,审批电子健康纪录内容及信息标准协调小组就关于信息标准的生命周期或其他健康信息标准的范畴提出的建议

成员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食物及卫生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效率促进组)

学术界 (香港医学***、香港病理学***、香港放射***、香港医疗资讯学会)

私营医疗界 (香港医学会、香港私家医院联会)

公营医疗界 (医院管理局、卫生署)

资讯科技界 (互联网专业协会)

标准组织 (GS1、HL7 Hong Kong)

电子健康纪录内容及信息标准协调小组

订立发展健康信息标准的先后次序

核准各专案小组建议的标准及其后的更新

开展和统筹信息标准生命周期所需的工作,例如:特定专案范畴所需的信息标准、设立各专案小组、协调不同的信息标准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适当情况下就关于健康信息标准的范畴与标准发展组织联络

成员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食物及卫生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效率促进组)

学术界 (香港医学***、香港病理学***、香港放射***、香港医疗资讯学会)

私营医疗界 (香港医学会、香港私家医院联会)

公营医疗界 (医院管理局、卫生署)

资讯科技界 (互联网专业协会)

标准组织 (GS1、HL7 Hong Kong)

电子健康纪录内容及信息标准专案小组

在各别的专案范畴发展健康信息标准

根据电子健康纪录及信息标准工作小组核准的信息标准生命周期,草拟和建议健康信息标准

成员:由电子健康纪录内容及信息标准协调小组议定

电子健康纪录信息标准办公室

在与健康信息标准的发展、批注、推广、实施、特许使用及维持有关的范畴,担当以下小组的执行机关:

电子健康纪录及信息标准工作小组

电子健康纪录内容及信息标准协调小组

电子健康纪录内容及信息标准专案小组

就健康信息标准的使用情况监察工作向电子健康纪录及信息标准工作小组汇报,以确保这些由该工作小组核准的标准获得遵从

作为发行中心,就本港电子健康纪录现正使用的各项健康信息标准的使用、附属特许使用、分发及维持事宜,与标准发展组织联络

根据特许协议,扩大由各个标准发展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切合本地要求

开发相关工具,用以管理各项信息标准

总结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远远不单是一个资讯科技项目,当中须处理的不只是有关推行资讯科技系统的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私隐和保安方面的问题(包括病人纪录的拥有权、取览和版权及保障资料私隐和安全),以及组织架构的安排,包括管理日后储存和传送大部分市民大量健康资料的电子健康纪录互通基平.建台。

电子健康纪录互通系统的推行对病人、医护人员和社会都有很大好处:

病人得益

保存完整的健康纪录,以供医护提供者在线查阅

为护理服务提供适时及准确的资料

减少重复的检查和治疗

医护人员得益

确保临r@工作既有效率又有质量保证

减少因使用纸张形式的纪录而出现的错误

社会得益

改善疾病监测和公众卫生监察工作

有助收集更全面的数据以制定公共卫生政策

为卫生总开支带来效率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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