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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侨大学团员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工作办法(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校共青团工作实际,为切实加强团的组织建设,规范团的工作程序,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开展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客观地总结和评价每名团员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增强团员意识和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团员教育评议和团籍注册的参与对象
第一条 参与对象为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全体团员。
第二章 团员教育评议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根据我校工作实际,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3月份进行,对每位团员过去一年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议。
第三条 团员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团员数量应控制在参加评议团员人数的30%以内。
第四条 优秀团员的主要条件为: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自觉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有强烈的团员意识和荣誉感;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本领过硬,善于创新创造,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在本职岗位上业绩突出,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
第五条 合格团员的主要条件为: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评议等次,并加盖注册印章。
第十四条 对团员评议等次为不合格的团员,基层团委应当对其暂缓注册三至六个月。暂缓注册期后,对再次评议等次为合格的团员,及时给予注册;评议等次依然为不合格的团员,依照团员教育评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一般可予以注册;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留团察看期间,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 留团察看期满后,恢复了团员权利的,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受开除团籍处分的团员,不再为其注册,其团员证由团组织收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上级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流动团员团籍管理工作。流动团员外出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在原团组织参加团员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团员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外出地或工作单位相应的团组织,并参加教育评议,进行团籍注册。
第十七条 团员年满28周某某,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当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28周某某,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办理超龄离团手续,须在团员证上“离团手续”栏内注明该同志的离团时间,并加盖团组织公章,转由其本人保存,作为永久性纪念。
第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并及时将注册情况向上级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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