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_**法(试行)》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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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企业新型学徒制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_**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_**

2021年3月 日

*_**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围绕我市重点扶持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我市产业工人队伍。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企业新型学徒制政策制定、统筹管理、资金保障和监督指导等工作;***、***(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推动、监督检查、补贴审核等,***做好资金拨付工作。人社***子系统,全面开展补贴性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具备与新型学徒培养目标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五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2年以上劳务派遣协议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新录用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2年内的职工;转岗人员是指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转换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但培养期满后2年内一般不再列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第六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期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原则上培养学徒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为期一年;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或特殊职业(工种)为期二年,高级技师(一级)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三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以自治区、我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中A类为主,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0课时(含考核、鉴定或认定),其中培训机构组织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实训不少于200课时。

第七条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采取与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基地等,下同)实行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签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申领补贴资金时,请勾选“预支补贴资金”项某某“剩余补贴资金”项,并提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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