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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内控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风险内控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税务风险内控业务适用本指引。承办其他企业、单位税务风险内控咨询业务参照适用。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风险内控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风险内控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提供***税务风险内控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提供***税务风险内控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等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承接***税务风险内控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从事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的业务。其他涉税内控咨询、评估等业务适用其他业务指引。
税务风险内控制度主要包括: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日常业务税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事项税务管理制度;信息与沟通管理制度;监督和改进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制定或完善委托方的税务风险内控制度并进行测试和跟踪,以达到委托方防范税务风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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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
(二)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
(三)委托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七)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情况;
(八)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九)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其他有损于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确定承接的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试行)》的相关规定与委托人签定委托协议。***税务风险内控业务委托协议一般包括如下要素:
(一)委托原因和背景;
(二)委托人的需求;
(三)服务目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排列:
(一)委托协议、业务计划;
(二)工作底稿;
(三)出具的业务报告及其他业务成果;
(四)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
(五)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五十条? 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对以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五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内对业务档案进行转让、删改或销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协议采集编号。
第五十四条?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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