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执法检查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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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执法检查表(地下开采) 1

危化行业执法检查表 24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执法检查表 31

建筑行业执法检查表 36

机械加工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40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46

金属非金属矿山执法检查表(地下开采)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第一部分:机构制度及软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查看企业相关证照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续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组织

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阅机构设置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程

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

(2)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阅企业文件资料,制度汇编

未制定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安全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例会制度(4)安全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15)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预防制度。



未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包括掘进作业面规程和采掘作业规程(掘进、运输、通风、顶板管理、采矿、压气、供电、供排水、尾矿库等作业规程)。



未制定各岗位作业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爆破工、凿岩工、金属焊接(切割)工、信号工、空压机工、通风工、绞车操作工、罐笼推车工、电工、矿井供排水工、现场安全检查工和厂内机动车司机操作规程。



未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执法检查表(地下开采)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四)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具实支出。按销售收入3%提取和使用。

查看有关财务报表、台帐

未按要求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费用无支出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一)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查看有

效证书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有

效证书

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第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并建立档案。所有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查阅企业“三级教育台帐”,抽查现场作业人员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安全生产条件保障



(一)安全设施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查看评价报告及整改记录

矿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查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设计未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查看资料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查批复文件

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四项





(二)安全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现场检查、查看检测报告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产品

使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金属非金属矿山执法检查表(地下开采)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三)矿山设备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查安装记录、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和安全标志

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无检测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查检测报告、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标志

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





(四)安全警示标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检查

未按照要求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五)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查合格证

现场检查

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和合格证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现场检查

未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查预案和演练记录

未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定期进行演练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查检测报告、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标志和器材

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无检测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规模较大的矿山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查文件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兼职的应急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隐患排查与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制度及记录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的;生产经营单位具不执行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非金属矿山执法检查表(地下开采)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方法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八)隐患排查与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安全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查档案和评估检测文件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吊装、爆破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查看现场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三项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安全管理协议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查安全管理 协 议

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劳动

合 同

私自签订协议的

安全生产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矿山领导带班下井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带班下井的领导明某某、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的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查软件资料、企业文件和领导带班下井公告栏,现场查看。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七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其他违法条款



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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