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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现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备以下三个特点:没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具有法律强制干预的特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漏洞?在于订立制度违背民法相关原则?此合同的相关制度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到订立合同双方的自愿性,甚至有点接近于单方面强迫。?
举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如果说一个工人在某企业上班持续就业满十年时,要求企业给他加工资、提高职位或者其他不能与企业达成一致的要求的时候,如果企业没有满足其要求,拒绝了就违背了此合同。但若该企业不拒绝,就会不利于企业的管理,更不利于该企业之后的进步。?
《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对用人单位解约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了系统的要求,使用人单位在相关情况出现时可以解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39条、40条中解约条件的规定还不够清晰,例如“严重违反”“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词语都无量化性的规定。这使得在纠纷出现时,因为以上种种原因,用人单位的败诉比例很高。《劳动合同法》41条尽管建立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用人单位使用完劳动者黄金年龄期后就抛弃劳 动者的立法目的很难实现。在此背景之下,万众瞩目期待已久的最新《劳动合同法》终于诞生了,这部法律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亿万劳动者维护自 己权利的“护身符”。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反映最强烈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即:劳动者在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企业心存疑虑,担心这样会降低用工机制的灵活性;担心无固定期 限合同会使员工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使员工缺少危机意识和降低劳动效率,这是否意味着“铁饭碗”时代的回归?虽然国家劳动主毹部门一再引导,指出企业 之所以担心,有误读法律的因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凼仓业的经济效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良好运行。但是,由于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含糊,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现立法目的,无论对资方还是无技术的劳动者都是一 种压力,它的设置虽不会倒退至以前的固定工制度,但也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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