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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医院
医学科研诚信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为规范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特制定医学科研诚信违规案件通报制度。
一、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医院纪律监察委员会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医学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医院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年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申报课题、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和申报成果奖;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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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医院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
二、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的,医院会在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根据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三、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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