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法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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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担保物权

基本原理

一、基本原理

1、标的物决定担保方式决定担保规则。

2、担保的作用就是: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和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是从权力,从属于债权(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主权力消灭,从权力随之消灭(从随主)。

4、一共有三层结构:

第一层:借款合同——主合同

第二层 :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从合同

第三层:完成公示——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物权优于债权)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

第一种情况: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担保人与债权人均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债权人不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分割或者转让的,都不影响担保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毁损或者灭失、征收的,担保人可以获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

流押(质押)条款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这种条款因为会损害到担保人的利益而被法律禁止。

抵押权

抵押财产

不能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集体土地使用权;

先押后查、扣的财产

成立在先原则,抵押权不受影响;

先查、扣后抵押的财产

抵押合同依法有效

措施尚未解除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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