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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 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名 称 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2/2021-00088 分 类 土壤生态环境管理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生成日期 2021-01-29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文 号 环土壤〔2021〕13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环土壤〔2021〕13号 文件 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_*、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某某: 为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林某某制 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建议意见,并反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林某某。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林某某 2021年1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农用地土壤 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涉及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农用地土 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doc.001pp.com.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_819944.html 1/4 2021/2/3 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前款所称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 (一)农用地或者其周边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农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以下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 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 任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农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 跨行政区域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其上一级地方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 第五条耕地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林地、草地由林草主管部门 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其他农用地由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生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大] [中] [小] [打印] 仅打印内容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部门 部系统门户网站群 链接 :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无障碍客户端 版权所有:*** | ICP备案编号: 京ICP备***号 网站标识码:bm*** | 京公网安某某 ***700072号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无障碍APP安某某 手机版 doc.001pp.com.cn/xxgk2018/xxgk/xxgk03/202102/t***_819944.html 4/4 [文章尾部最后3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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