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两委”换届培训讲稿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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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问题

(2020年12月4日)

市换届办综合组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由我将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流程及有关事项做一介绍,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村(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是其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三是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目前对村(居)民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员会组织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法》《XX省实施<中华***员会组织法>办法》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订,2018年修正。现行《中华***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1983年,我市成立第一届村民委员会,此后每3年换届一次,2016年进行了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自1990年《中华***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居民委员会每3年进行一次换届,我市2015年进行了第九届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2019年,**_*对《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_*法》《XX省实施<中华***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修正,村(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将全省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员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到2021年进行,实现与县乡换届、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同步部署和实施。

上述5部法律法规是全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特别是《**_*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规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具体规程还没有法规,根据省民政厅制定的《XX省社区居民直接选举或者***员会指导规程》和《XX省社区居***员会指导规程》,我市制定了《*_**换届选举指导规程》(本民发〔2020〕53号)。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具体工作流程由前期准备、产生候选人、组织选举、选举后续工作四部分(参看换届流程图)组成。下面,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主进行介绍。

一、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是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基础。《**_*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种直接选举,涉及面广、环节复杂,需要做好充分前期准备工作。乡镇(街道)前期准备事项包括四方面: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要通过收集、整理、分析掌握大量真实资料,对选举前的形势作出正确的评估和判断,进而提出准确的指导方案。要在前阶段换届准备工作基础上,对照换届要求,由包保领导干部带队,逐个村(社区)深入调研,进一步摸清社情民意、广泛宣讲政策,搞好集中分析研判,为安排部署工作提供依据。工作方案是开展换届选举的具体依照,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精心制定,要时间到天、任务到人。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责任制度。要按照《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方案》要求,成立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公室,以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要建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制度,建立包保责任制度等各项相关制度,如:会议、公文办理、印章使用管理、归档、保密、财务、调研、信访、值班和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等。三是召开会议部署,抓好宣传动员。要履行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职责,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领会好传达好上级部署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指导工作的具体安排和举措。宣传动员是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应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形式,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意义、目的、方法告知村(居)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四是培训业务骨干,组织考核审计。通过培训,熟知法律法规,掌握程序要求,提高依法办事自觉性,增强处理疑难问题能力,适应选举工作需要。没有参加培训的干部,不得安排到村(社区)指导换届工作。关于考核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今年8月市委组织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市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准备工作的通知》(本组通字〔2020〕31号)要求,***要对村和社区“两委”班子进行任期考核,做好换届前经济责任审计。

村(社区)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_*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办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本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完成之日止。”

《**_*法》第十、十一条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10项主要职责:(1)宣传、执行并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4)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5)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6)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8)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⑻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9)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_*法》第十二条)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几点要求:一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将直接影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效果,影响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的产生。要尽可能地把熟悉本村情况,在村民中有较高威信,有较强工作能力,并且乐于为村民服务的人推选出来。二是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村民,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为防止因候选人回避的人数较多,致使村民选举委员会难以集体议决问题,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可预设候补成员并确定候补成员的排序,出缺之后按照排序依次递补。三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四是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的指导。

居民选举委员会有关事项参见《*_**换届选举指导规程》。

(二)推选村(居)民代表。村民代表是管理基层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推选合格的村民代表,健全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有利于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推选村民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换届的重要一环。《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一百五十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前组织村民按相邻居住的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代表的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五人。村民代表的推选方式和数量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取消其代表资格,另行推选他人。村民代表出现空缺时,随时推选。

推选居民代表有关事项参见《*_**换届选举指导规程》。

(三)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根据选举工作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和指导下,制定出本村(社区)的选举实施方案,经村(居)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实施方案应上报乡镇(街道)备案。村(社区)选举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步骤、工作要求等。工作步骤部分包括:准备工作阶段的推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宣传动员、推选村(居)民代表等,选民登记阶段的登记条件、登记时间、选民名单公布、受理申诉等,产生候选人阶段的村委会职数、候选人条件、提名要求、审核公布等,投票选举阶段的公布选举时间地点、投票计票、结果公布等,后续工作阶段的工作移交、建章立制、立卷归档等。《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方案》中提出的10种不应作为村(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的情形要写进村(社区)选举实施方案,并要求选民不得另选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人。

(四)进行选民登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既是对村民民主权利的确认,也是对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人数统计,是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

关于参选资格,《**_*法》第五条规定:“年满十八周某某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三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选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一名村民拥有参选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到选举日为止年满18周某某。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_*法》第十六条规定:“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列入选民名单。”(2)属于本村村民。一是居住生活在本村、户籍在本村的村民。二是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民,只要其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也应当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三是有一些人虽然户籍不在本村,但长期在本村居住生活,只要其在本村居住超过一年,本人如果提出参加选举的申请,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也应当进行登记、将其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为了避免重复参加选举、保证选举权的平等性,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3)享有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判断公民是否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此外,精神病患者,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和正常的精神状态,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选民登记程序是,(1)公布选举登记日期和选举日期。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工作开始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日期和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日期。(2)明确登记对象。前面所述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三类对象。(3)登记方式。一是设立登记站,村民到站登记;二是登记员上门挨家挨户登记。不论采用上述哪种方式,必须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4)造册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印制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册,将具有参选资格的村民造册登记。(5)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让村民明确自己是参加选举的对象,也让广大村民对公布的参选村民名单进行审查、监督。(6)受理村民申诉。登记参加选举的名单直接关系到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意义重大,必须准确无误。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_*法》第十五条)。(7)颁发参选证。参选证既是确认村民参加选举资格的凭证,也是领取选票的凭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填写参选证。投票选举时,村民凭参选证,经核对选民名册准确无误后领取选票。

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或者户代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选民登记参见《*_**换届选举指导规程》。

二、产生候选人

(一)公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要求。《**_*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方案》提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五方面素质和能力,(1)讲政治。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在村(社区)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2)重品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正派、品行端正,处事公道、作风民主,严于律己、乐于奉献,在党员和群众中威信高、口碑好。(3)有本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能力,为民服务意识强,能够带领村(社区)发展和群众致富,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村(社区)和谐稳定。(4)敢担当。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富于改革创新精神,对工作中的困难、矛盾和问题不回避、能担当,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力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5)守规矩。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各项法律法规,带头执行村(社区)内各项制度规定,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同时,明确提出不应作为村(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的10种情形。这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要求。

有些地方结合实际,对村(居)民委员会职位规定了一些导向性的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先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村(居)民对本村(社区)发展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发展战略,制定出本村(社区)五年发展目标和每年工作任务,向村(居)民公布,以便村(居)民选择符合条件的人作为候选人。候选人当选后,签订责任状,如承诺无法兑现,主动辞职。“先定事,后选人”,避免参选人开“空头支票”,提高选民理性选择意识。

(二)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又称为预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集中投票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就是村民委员会各个职位的职数和差额人数的总和。《**_*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_*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候选人的差额人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_*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集中填写提名票的方式产生,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参加候选人提名的选民应当超过全部选民的半数。选民提出候选人名额,不得多于应选名额,并不得委托他人提名。”提名候选人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是,(1)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布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时间和地点。(2)召集选民集中填写提名票。(3)采取相对多数(以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提名结果。

(三)候选人资格审查。《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方案》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候选人初审后,报县(区)委组织部进行县级联审。具体程序是,(1)乡镇(街道)党(工)委对提名结果进行初审,形成人选审查意见,报县(区)委组织部。(2)县(区)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委机关、政法、统战、公安、民政、信访、农业农村、法院、检察院、司法、环保、水务、国土、住建、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审,提出审核意见。(3)乡镇(街道)党(工)委对经过联审后确定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通报村民选举委员会。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经过资格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告知全体村民。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一是选民要“等额提名”。二是候选人要“差额确定”。三是当选人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可以在村民委员会委员职位中确定专门名额用于妇女委员的选举。四是不得采用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五是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六是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结果中按票数多少依次递补;如遇有票数相等的情况,由村民会议投票决定。(《**_*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提名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参见《*_**换届选举指导规程》。

三、组织选举

(一)候选人与村民见面。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_*法》第二十四条)。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见面通常为竞争演讲的形式,不仅是候选人展示自己工作能力和才干、公开发表自己竞职承诺的最主要平台,也是候选人与村民交流互动的最直接的、最正式的平台。竞争演讲成为主要、常见的选举竞争活动。组织见面、竞争演讲,应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竞争演讲应公开进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候选人发表演讲时都应面对尽量多的村民,并公开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发表竞争演讲不能秘密进行,更不能只对少数人开放。主持竞争演讲活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候选人,对于发表不正当言论的候选人,如向村民的承诺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政.和策的规定、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果断予以制止,并向村民解释,以消除不良影响。竞争演讲有在选举大会上集中统一进行、召开单独的竞争演讲会、巡回演讲三种形式。竞争演讲的内容应有原则性规定,一般应包括,(1)本人基本情况。如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工作简历、参选条件(特长、能力、政绩、优缺点)等;(2)参选职位及理由;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填写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表。辞职人的辞职要求审议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发布公告。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造成职位空缺的,应当依法及时补选。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自行终止。职务自行终止是指自动丧失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退职而不再行使相应职权。《**_*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为不称职的。连续两次评议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是指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为补充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的缺额而进行的选举。《**_*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现缺额需要补充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在三十日内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某某。”

以上为今天的发言。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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