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创意的版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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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创意的版权保护问题

--薛某某***26

创意,顾名思义,是创造意识或创新意识的简称,它是指对现实存在事物的理解以及认知,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抽象思维和行为潜能。

产业在一步步升级,又有产品的差异化和社会的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高度依赖于各种各样的创意,创意使得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都可能获得经济竞争优势,也使得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与西方的发达国家处于同一起跑线。人们对创意的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即逐渐对创意产生了法律保护意识。

无论从法律上,经济价值上,还是制度上来说,创意应当给予保护,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它是无形的,抽象的,非实物的,是旁人无法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是,他利用自己的方式把他们改编成自己的东西。即使其他人也可能使用同样的内容,但是他们会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这种内在的表达形式是个人独特智慧的表达,因而应属于作者本人。”“*内在表达要能展示作者思维方式的独特性,就要求内在表达本身是独特的,否则就不能够展示作者独特的思维方式,值得寻味的是他用了“独特”一词,而没有用“独创”一词,版权法要求作品须具有独创性,独特要求与众不同,具有高度的创新性,而独创则更多是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完成而非抄袭,独创的作品未必独特,而独特的作品在创新性方面肯定高于独创的要求。所以他认为作品的内在表达最能体现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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