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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管理党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疏通党员“出口”、纯洁党员队伍、健康党的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2011年全省开展打通农村党员“进出口”试点以来,通过完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制度,总结推广“十条红线”管理、“党性体检、民主评议”等做法,对那些长期不起作用甚至起负面作用的党员进行了严肃教育或组织处理,党员“出口”机制逐步健全,广大党员的政治意识、规矩意识、组织意识、纪律意识明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但是,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工作不平衡、“评不出、通不过、出不了”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亟需解决。各级党组织必须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感,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导向效果导向,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努力建设信念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二、正确把握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健全党员队伍自我纯洁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和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为目标,以完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性体检、民主评议”为主抓手,着力做到稳妥慎重、严肃及时、规范有效,提升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标准、敢于担当,增强制度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立足教育,把帮扶转化放在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重要位置,充分发挥教育警示和“出口”倒逼作用;要把握政策,保证认定准确、处置恰当、推进有序;要注重效果,把不合格党员处置与发展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以及整顿软弱落后基层党组织等工作结合起来,实现互促共进。
三、细化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全面推行“十条红线”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将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细化明确为十个方面具体表现,并作为党员管理的“十条红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3)党性原则丧失,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公开扬言退党;
(4)大局意识缺乏,不支持、不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恶意阻挠重大项目建设;
(5)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6)法制意识不强,严重违反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机关企事业单位文明规范;
(7)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8)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9)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党员的浓厚氛围。要探索试行记实管理办法,推广使用《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书》,对被劝退、除名的党***统一保管。要通过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倒逼推动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性体检、民主评议”,健全落实“三会一课”和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基层党组织要结合党内统计、组织生活会,定期开展流动党员查找排摸和登记分析,及时掌握去向,了解现实表现,夯实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的基础。
要严肃处置工作纪律,对工作不力、处置不及时的,视情对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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