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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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工作机制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提高人民调解质效,助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DB33/T 2216—2019)等文件精神,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_**东***员会(下称调委会)工作机制。

一、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调委会每周开展纠纷排查不少于1次,对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实行重大节日、敏感时期集中开展专项纠纷排查制度,落实每日“零报告”制度,做到矛盾纠纷早预测、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二、矛盾纠纷信息报告机制

设立专人负责登记、报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总结,按主管单位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矛盾纠纷报表。报送的人民调解案件数量作为“以奖代补”补助依据。

如发现本辖区发生以下情形的重大疑难纠纷应立即报告:(1)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所关注的热点纠纷;(2)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3)因民间纠纷激化酿成的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案件;(4)涉及非正常死亡的矛盾纠纷;(5)其它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第一时间将情况按程序向东湖街道或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确实紧急的可采取口头形式,书面材料在48小时内补报。

调处成功下列矛盾纠纷后,应及时以“人民调解案例”形式反馈至***:(1)死亡或造成三人以上受伤的矛盾纠纷;(2)非正常信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3)在区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4)区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5)调查取证次数较多,经多次调解,久调不决的矛盾纠纷;(6)其他认为有必要上报的重特大纠纷。

三、矛盾纠纷分流调处机制

本级调委会负责调处本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对于涉及其他村(社区)的,可以邀请相应的调委会一起联合调解。调解3次以上仍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经居民委员会审核认为需要报东湖街道调委会继续调解的,调委会应填写矛盾纠纷移交登记表并附相应的材料移送至东湖街道调委会。

四、人民调解规范调处机制

(一)调解申请制度

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线上等形式申请调解,调委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的,由调解员代为填写,填写后当事人经确认无误签名按手印。调解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纠纷简要情况及当事人申请事项。调委会主动介入调解的,应按要求规范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线上申请调解纠纷的,调委会应在72小时内及时受理。

(二)移交制度

移交矛盾纠纷时,调委会或有关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移交登记单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和纠纷调处情况材料。接到移交矛盾纠纷后,调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移交单上签字盖章。

(三)审核制度

调委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有关部门移交、委托调解的纠纷应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案件是否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审核后明确是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当事人,并对该纠纷进行受理登记;如审核后发现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移交单位、委托单位)原因,同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或到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四)受理登记制度

调委会审核后明确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保存。

五、宣传机制

坚持“调宣结合、以案释法”的理念,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同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依法维权意识,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广泛开展人民调解专题宣传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特点和优势,宣传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做法和成效以及先进典型人物、典型事迹,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人民群众首选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_**东***员会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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