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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等20家单位印发《科研诚信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和省科技厅 省委宣传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_*法》(黔科通〔2020〕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科研项目(含技术服务类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及执行的全过程,包括申报、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和监督与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主要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条 在科研项目和技术服务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在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取得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信息;伪造虚假横向科研项目,伪造或夸大科研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
5.滥用科研经费,通过虚假发票、虚假合同或虚构劳务人员等方式虚报冒领或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6.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等;
7.其它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复查申诉、保障与监督等原则上按照科技部等20家单位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进行。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接受科研诚信问题举报。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举报不实、虚假举报或恶意诬告的,举报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对举报不实、恶意诬告给被举报人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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