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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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学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XX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_*学标准》(湘教发〔2016〕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以上学校新建、改扩建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在山区、湖区和中心XX区(中心XX区指人口高度密集、周边建筑已定型、学校无法扩建又不能搬迁的老XX区,以下同)等特殊地区,生均占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足的学校,鼓励主要通过控制办学规模、提高信息化程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办学水平达到办学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市)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校园规划建设

第四条 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或《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1、学校布局应当符合*_**小学布局专项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XX市、农村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优化、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靠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学校的选址还应当避开易燃易爆设施、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公安看守所、噪声源、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公共厕所、垃圾站、公共娱乐场所、***。

3、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第五条 校园规划应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整体协调。

1、校园的总体规划和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将人工设施、自然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符合XX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优秀历史文化重大价值的校园及校舍应依法保护,并合理保持其特色。山林、绿化带环绕中的学校建设应与自然协调,创建有利于学生观察和体验自然的教育环境,形成校园文化特色。

2、校园规划设计应当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为原则,确保师生安全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校园应有校门和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

3、校园布局设计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既要注意各部分功能有明确的区分,又要达到整体上协调的良好效果。

4、学校路网设计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校园内的道路宜人车分流,宜设计适当规模的地下车库用于停放车辆。

5、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宜紧靠交通主干道,应充分考虑上下学时大量人流的迅速疏散,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的空间,并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方便家长接送学生的接待区或等候设施。

第六条 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学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见表1)如下:

(表1)不同类型学校、规模及班额标准

学校类型

规 模

班额



完全小学

每年级2-6班,合计12-36班

≤45人



普通初中

每年级4-12班,合计12-36班

≤50人



九年一贯制学校

每年级2-6班,合计18-54班

小学段某某≤ 45人,初中段某某≤50人



注: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参考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学校用地标准(见表2)

(表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占地面积(≥)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生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



完全小学

12班

29.00





18班

23.00





24班

20.00





30班

18.00





36班

15.00



普通初中

12班

30.00





18班

29.00





24班

25.00





30班

23.00





36班

20.00



九年一贯制

18班

28.00





27班

26.00





36班

24.00





45班

22.00





54班

20.00



注:学校占地面积中未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教师周转房等生活用房的建设用地。

(1)新建学校须严格执行本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

(2)在山区、湖区和中心XX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达标标准可适当降低。鼓励用节地模式、按“两型要求”建设学校。

(3)中心XX区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还可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附近的文化、体育等社会公共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4)办学规模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生均用地面积。办学规模每增加(减少)6班应按照15%的增减系数确定生均用地面积,当出现增加(减少)3班情况时,可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生均用地面积。

3、体育用地标准

(1)学生体育活动面积标准: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不低于每生3平方米,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不低于每生4平方米。

(2)田径场及球类场地设置标准(≥):

班 类

数 别

学校

200米或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 

250米或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

300米或以上环形跑道田径场



完全小学

12班、18班

24班

≥30班



普通初中

12班

18班

≥24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18班

27班

≥36班



备注:有条件的地方宜设置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



中小学校均应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或5人制足球场,篮球场和排球场原则上不宜设置在田径场内。

中心小学和初级中学均应设置室内运动场或风雨球场,12班的应有300平方米,18班的应有450平方米,21班的应有600平方米。其它类别体育场地各校结合实际情况建设。

***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小于两组60米直跑道;中学不应小于两组100米直跑道。

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宜为弹性地面。体育场地建设应确保使用环保材料。

4、绿化用地标准

农村学校绿化用地面积按《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绿化用地”标准执行。城市学校要尽可能地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优化美化学校环境。

5、校园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并正确处理建筑全寿命周某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满足建筑“两型校园”的原则,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6、普通中小学校的用地面积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如条件允许,在进行学校用地规划时应考虑学校发展预留用地。

第七条 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与安全饮用水、厕所和洗手设施等相配套。

1、校舍用房的组成。中小学校舍用房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学校,还可预留适宜数量兴趣活动用房。

(2)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团队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门卫值班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3)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学生宿舍、教师周转房、食堂、开水房、配电室、汽车库、自行车库等生活服务用房。

2、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面积标准(不含教师周转房和学生宿舍、食堂;详见表3、表4和表5)

(表3)完全小学校舍面积标准(≥)

学校类别

面积标准(平方米)



学校规模(班数)

12

18

24

30

36



生均建筑面积

10.00

8.30

7.90

7.20

6.50



建筑面积合计

5400

6723 

8532 

9720

10530



(表4)普通初中校舍面积标准(≥)

学校类别

面积标准(平方米)



学校规模(班数)

12

18

24

30

36



生均建筑面积

11.40

10.10

9.80

9.00

8.10



建筑面积合计

6840

9090

11760

13500

14580



(表5)九年一贯制学校校舍面积标准(≥)

学校类别

面积标准(平方米)



学校规模(班数)

18

27

36

45

54



生均建筑面积

9.30

7.90

8.00

7.80

7.50



建筑面积合计

7812

9945

13440

16380

18900



3、关于校舍建设的说明及相关要求

(1)普通中小学校的校舍建设规模应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城市(镇)经济发展和城市(镇)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2)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3)在山区、湖区和中心XX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多种因素制约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合格标准可适当降低。新建学校须严格执行标准。

(4)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寄宿制学校还应按照《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配备其他生活卫生设施。

(5)本指标未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存放面积应按2.0平方米/辆计。

(6)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毫米计算。

第八条 校舍设计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相关要求,寄宿制学校还应符合《XX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计导则(试行)》(湘建科〔2006〕201号)的规定。学校校舍安全,无D级危房。

第三章 条件装备

第九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以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的规定设置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以及相应的生活卫生设施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十条 学校应根据选用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的教学需要,在传统的理化生标准实验室建设基础上,根据学校的办学特色,建设个性化的特色主题教室,形成满足不同学校需求的“基础化+个性化” 的现代标准化装备建设格局;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学校规模和办学需要,配备音乐、美术、劳动技术、舞蹈、历史、地理等专用教室以及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体育活动室(馆)、心理咨询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并设置卫生室、社团(少先队)活动室、综合档案室等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鼓励学校每天定时开放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供学生自主学习训练使用。有条件的学校可建设生物园地(室外)、气象观察园地等学生校园实践园地和陶艺、书法等学校特色教育的个性化教学用房。

第十一条 学校应有理、化、生(小学为科学)实验室,达到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有关功能、面积、间数、建筑、环境、布置、固定设施、实验室设备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有较高实验室装备能力的地方,可以达到“规划建议”的要求,并按照《**_*法(试行)》,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教学仪器配备达到《**_*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XX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达到“选配要求”、建设理化生数字实验室、小学科学数字化探究室等现代化功能室。学校每天定时开放理化生实验室,供学生自主探究学习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专用教室和公共教学用房的器材与设施。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相关要求建设心理咨询室。劳动技术、心理咨询、书法、舞蹈、历史、地理等器材与设施的配备标准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努力建设现代化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学校应根据省市“三通二平台”建设要求及标准,实现最低100M以上宽带接入互联网,实现校园网络全覆盖,有条件的同时实现无线覆盖,所有教室都具备100M以上网络接入条件并配有台式电脑、笔记本等基本的网络信息终端和多功能一体机、电子白板等交互式多媒体播放设备,满足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应用教育资源的需求;在学生学籍、教师成长、办学条件、教育科研日常管理等方面均实现信息化管理,并以此能够为学校发展与决策提供依据;100%的教师具备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开展教学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能力,实现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实现优质资源班班通;建立网络学习空间机构平台和班级空间,初级中学学生和教师100%建立个人网络学习空间。学校应有计算机教室(应同时具有视听功能)和校园广播系统,原则上每12个班配备1间计算机教室,计算机台数满足1人1机教学需要,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录播室和校园电视台。教师办公室配备足量的办公电脑及信息化设备,能满足现代化办公需求。计算机教室应每天定时开放,供学生自主学习使用。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的建设既要考虑满足现行课程需求严格执行装备标准;也要与时俱进地考虑新技术的引进和进行装备更新,满足学生适应未来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 学校生均藏书量小学30册以上,初中35册以上,报刊(种)小学40种,初中6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小学120种,初中180种,书刊年流转率不低于40%。按照国家《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要求配置图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开放型图书馆”,利用图书布置走廊、教室等边角空间,倡导学生自主管理、诚信取阅,形成学校在“图书馆”中的良好氛围。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城域网)的结合,增添一定数量的电子书刊,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一间电子阅览室。

第四章 办学经费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核定的生均定额标准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据实列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不得混用。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校长须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工作,达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中的基本要求,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品德良好,改革创新精神强,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提高培训,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根据需要配备班子成员,严格按程序选拔任用,做到精干贤能,结构合理。

第十八条 按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按照编制标准和学科要求足额配备专任教师,语文、数学、外语、品德与社会(初中为思想品德)、科学(物理、化学、生物)、艺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须有专任教师,其他学科可由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教师兼任;随社会和学校特色发展而增设的课程应根据需求配备专业教师。12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等学科教师可以兼职,或采取联聘等措施来保障。每所学校至少要有一名区、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至少要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第十九条 按规定和需要配备其他辅助人员。学校应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配备保健人员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保安配备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执行。寄宿制学校还应配备专门的生活辅导教师。

第二十条 强化师德建设。学校全体教师具有较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加强师德修养,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依法执教,无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在岗教师均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学校教师应普遍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熟悉教育规律,注重教学研究,关注学生成长。所有教师能够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占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8%以上,落实每位教师每五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要求。

第二十二条 落实教师待遇。关心教师生活状况和身心健康,定期安排教师体检。通过建设农村学校教职工公租房、周转房等方式保障有需要的农村教师基本住宿条件。落实《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定期组织班主任学习、交流和培训,落实班主任工作量计算、津贴、奖励、表彰等待遇和保障。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法制事务,或聘请专业机构、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制事务。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按规模设置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工作机构。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学科组、年级组。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由学校规定。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至少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家长委员会,邀请家长和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部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规程。教务、学生、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档案室等都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责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教学实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办学水平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适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应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快慢班。实行标准班额办学。

第四十五条 完善教育公平制度,促进共享发展。保障留守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生、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不让任何学生受到歧视,确保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安全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个性潜能得到发展;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到100%,初中达到98%以上;犯罪率为0,违纪处分比例控制在1%以下;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个学生至少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内部运转正常,校风学风积极向上,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非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照本标准自主实施。教学点按《**_*学标准(试行)》(湘教发[2012]14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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