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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21)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课题管理,促进教育考试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考试中心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研究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破五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导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承发展、开拓创新,强化研究的服务导向和质量意识,注重研究成效。
第三条 科研课题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采取按需设立、自主申请、专家审议、择优资助、过程管理、鼓励创新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依照业务管理权限,对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管理所属范围内的立项课题。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考试中心名义设立、资助的各级各类课题。考试中心员工承担、来自外部机构或组织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如审批机构无明确课题管理要求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课题设立和申报
第六条 考试中心每两年设立一批“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主要面向考试中心各部门、省、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课题的申报与审议工作。
第七条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资助经费分别为6万和3万元。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最长3年内完成。
第八条 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XX,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 具有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教育考试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 既往承担的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已按规结.定题,且不存在违规行为;凡在研、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一批次的课题;
5. 一般类课题的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九条 考试中心通过信函形式和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网址:www.neea.edu.cn)。申请者可到网站完成在线申报,并下载和打印《国家教育考试科研规划课题申请书》和《申请活页》。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根据课题指南自行拟定研究题目,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申请活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截止日期之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提交至考试中心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每位申请者作为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1项,参加同年度的课题数量不超过2项。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以及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责及信誉保障。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在受理课题申请期间,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支持。课题申请不收取费用。
审议和立项
第十四条 课题审议活动分为初步审核与会议集中审议。对于初审认定符合要求的申请课题,考试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集中审议。审议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和审议程序,选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
第十五条 审议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课题研究的内容领域和选题,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修养,具有课题审议方面的经验。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主要包括:
1. 研究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教育考试改革发展密切联系,具有前瞻性,预期能够产生有价值的成果;
2. 研究目标适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式积极予以宣传推广,包括但不局限于:
1.有重要决策参考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成果,及时提交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
2.组织召开成果报告会或科研讨论会,进行报告和交流;
3.通过报刊、杂志、网站、科研简报等进行登载;
4.遴选优秀科研成果资助出版专著、论文集等。
第四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考试中心有权对课题成果进行使用、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四十五条 考试中心将根据需要,举行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考试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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