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法律资料整理(1)》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
目录
一、法律依据 3
1.法律规定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3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3
(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 4
(4)XX省高级人民法院《**_*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2009修正) 第十三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4
(5)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_*《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二)关于猥亵儿童罪 5
(6)第二百三十七条 证据规格 猥亵儿童罪 5
2.立案标准 9
3.量刑标准 10
4.常见证据和证据要求 11
(1)物证、书证 11
(2)被害人陈述 11
(3)证人证言 12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2
(6)电子数据 13
(7)鉴定意见 13
(8)其他证明材料: 13
(9) 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其他证据: 14
二、 实务认定 14
1. 本罪的常见争议焦点 14
(1) 被害人陈述能否被作为定案依据; 14
(2) 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所作证言的证明力; 14
(3) 被害人伤势是否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14
(4) “公共场所”和“当众”的界定问题; 14
(5) 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14
(6) 如何认定“其他恶劣情节” 14
2.疑难认定问题的专门解释 14
(1)《检例42号》 14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4
(3)《检例42号》 15
(4)《检例42号》 15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15
三、 案例 16
1.典型案例——李X 林猥亵儿童案。 16
2.公报案例——关天翼猥亵儿童案。 16
3.XX县案例——涂明华猥亵儿童案。 17
4.贵州案例——张登科猥亵儿童案。 17
5.贵州案例——徐祥才猥亵儿童案。 18
6. 普通类案——郑某1猥亵儿童案。 18
四、 学术观点 18
1.[1]王某某.立法本意解读下猥亵儿童罪的刑法规制缺陷与完善[J].河南***学报,2020,40(11):44-49. 19
2.[2]段某某.猥亵儿童罪的扩张解释与量刑均衡——以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2020(16):118-130. 19
3.[3]胡某某.浅谈我国刑法的去性别化立法研究——从男童性权利保护角度出发[J].法制与社会,2020(22):9-11+32. 20
4.[4]刘某某,陆某某.猥亵儿童罪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04):5-14. 21
一、法律依据
1.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一、基本要求 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2.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性侵害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及时提取住宿登记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及时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3)《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
四、刑事侦查局管辖下列案件1.强制猥亵、侮辱案。
(4)XX省高级人民法院《**_*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2009修正) 第十三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侮辱,每增加1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聚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侮辱的,每增加1次,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造成被猥亵对象轻伤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猥亵儿童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基础上,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情节考虑,基准刑在五年以下的,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刑在五年以上的,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_*《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二)关于猥亵儿童罪
??办理猥亵儿童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2.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3.行为人无论有无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被害人有无反抗,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4.未婚青年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异性,在谈恋爱和交往过程中,对对方进行猥亵的,只要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一般不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6)第二百三十七条 证据规格 猥亵儿童罪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男性,也可能是女性。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一)关于本罪主体的证据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男性,也可能是女性,具体证据参见上编第二章第一节“一、自然人”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实施猥亵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 (2)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猥亵或意图猥亵的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3)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此外,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猥亵的故意,应查明: ①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等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以及曾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间,每次作案前都通过他们之间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达成默契,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犯罪的故意; ②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对于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以此考察其主观态度。 2.被害人陈述。证实: (1)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等; (2)行为人实施或欲实施猥亵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 (3)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4)行为人在实施猥亵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3.证人证言: (1)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 (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猥亵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以及其所了解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4.书信、日记等书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猥亵的故意。 5.证明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证据主要有: (1)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是否认识以及是否存在邻居、朋友、亲属、恋爱、同学等关系; (2)被害人的外貌、体型、衣着打扮; (3)被害人的自报年龄; (4)实施猥亵前和过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举止; (5)其他可以推断被害人年龄或精神状态的证据。 通过上述证据并结合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只是为了满足其性交以外的性欲、性刺激,而不是意图强奸或者伤害妇女身体健康等其他目的。 实践中,强制猥亵儿童罪与强奸幼女未遂在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应注意从主观目的上加以正确区分。强奸幼女的目的是与幼女性交,而强制猥亵儿童罪的目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满足。 (三)关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1)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 (2)采取何种方式、手段; (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如何使用及结果等; (4)与被害人关系; (5)实施犯罪的详细经过;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包括面部特征、某些隐蔽特征、身高、体态,以及当时的衣着情况等详细特征; (7)共同犯罪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等况应详细讯问,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8)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2.被害人陈述,证实内容同上。应注意的是询问时应让其法定代理人在场。 3.证人证言: (1)目击证人证言,证实: ①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 ②案发时间、地点、原因; ③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具体特征,如相貌、体型、衣着等; ④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况; (2)抓获人、扭送人证言,证实: ①如何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 ②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过程;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投案、坦白、立功情节;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时的身体特征、衣着情况的描述; ⑤若有多名抓获者,证言中的不一致之处应有合理解释。 (3)现场发现人证言,证实其何时、何地、如何发现犯罪现场以及犯罪现场的有关情况。 (4)其他知情人的证言。 4.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如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 (2)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 (3)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 (4)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 (5)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曾到过案发地点等情况; (6)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记录; (7)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等,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 5.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凶器种类、打击部位、被害人伤情等; (2)痕迹鉴定意见,对上述指纹、脚印、压痕、弹痕、齿痕等进行鉴定,证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遗留的; (3)文检鉴定意见,证实有关书证上的笔迹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4)血型、DNA鉴定意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 (5)麻醉药物、胃存物、排泄物分析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等; (2)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身体特征、伤情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录音、录像等能够证实与犯罪有关的资料。 8.其他证明材料: (1)被害人、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或物证的笔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指认现场笔录;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调取的相关物证; (4)侦查实验笔录、录像; (5)报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及破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来源、侦破经过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等。 9.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损害的其他证据 (1)病历、诊断书、住院治疗记录; (2)被害人(试图)自杀、自残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院抢救记录等; (3)被害人亲友对被害人被害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劳动能力、智力状况、后遗症、精神状态等的证言。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 (四)关于本罪客体的证据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主要通过上述主、客观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本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
2.立案标准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根据相关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蛘咂渌椒XXXXXJ导校宦鄱欠裢猓膊宦鄱欠窠辛朔纯梗灰形酥鞴凵弦月阈源碳の康模凸凵鲜凳┝蒜舳男形趾XXXXX颂囟XXXXX烁褡鹧虾蜕硇慕】档模XXXXX比隙XXXXX钩赦舳铮陀XXXXX绷刚觳椤?/p>
3.量刑标准
(1)《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XX省高级人民法院《**_*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2009修正) 第十三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侮辱,每增加1次,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一)聚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侮辱的,每增加1次,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造成被猥亵对象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造成被猥亵对象轻伤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猥亵儿童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在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基础上,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情节考虑,基准刑在五年以下的,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刑在五年以上的,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4.常见证据和证据要求
(1)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如刀枪、麻醉药物、绳索等;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经过等情况;宾馆住宿登记,车(船)票、飞机票,证实被害人或行为人曾到过案发地点等情况;电信部门提供的(固定、移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息等记录;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笔录)等,佐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其犯罪行为及后果。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及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害人陈述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其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同居、恋爱关系等;
行为人实施或欲实施猥亵、侮辱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
在当时情况下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
行为人在实施猥亵、侮辱前后和过程中的言行及其所产生的后果
(3)证人证言
① 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② 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有矛盾,行为人是否曾有猥亵、侮辱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和举动,以及其所了解的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是否自愿及精神状态等。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② 与被害人关系,是否存在恋爱等特殊关系;③ 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猥亵、侮辱或意图猥亵、侮辱行为的反应情况,如能否反抗是否拒绝、反抗及反抗激烈程度等;④ 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此外,为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每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共同猥亵、侮辱的故意,应查明:1)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组织等犯罪集团的成员之间以及曾多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第 237 条第 3 款规定: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笔者认为,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猥亵儿童罪在手段上并不要求使用与该条第1款强制猥亵罪中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相同的强制手段。换言之,对儿童实施侵犯性羞耻心的猥亵行为,可以是强制手段,也可以是非强制手段。①非强制手段的猥亵行为可以表现为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或好奇心理,采取诱骗手段,对其实施以刺激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性欲的具有性意义的淫秽行为。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也对司法实践中的该类情况予以明确: 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罪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实践中,以诱骗等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行为人观看的,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由此分析,猥亵儿童罪对行为人的猥亵行为没有手段上的要求,也不要求该行为达到违背被害儿童意志的程度。例如,患有暴露癖的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公然在已满14周岁的被害人面前暴露其隐私部位,该行为属于猥亵行为,但由于不存在对被害人的强制,因此不能成立强制猥亵罪。②反之,如果该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同样的猥亵行为则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以上为《法律资料整理(1)》的无排版文字预览,完整格式请下载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上面文字预览以及下方图片预览。图片预览是什么样的,下载的文档就是什么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