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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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三、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草案)的编制、上报;

3、机关重要工作制度、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及废止;

4、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5、机关干部的人事调整、录用、任免、奖惩和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含县级)以上先进个人的推荐呈报等事项;

6、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施设备、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

7、申领困难职工救助以及年底解困资金的分配使用;

8、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表决,逐项作出决策。

6、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股室、责任人。必要时,对形成一致意见的决策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进行通报。

7、“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决策后,由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组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局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8、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1、局领导班子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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