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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及留样管理制度
第一节 原材料取样管理规定
一、 总则
(1)本规定仅适用于进厂原材料的采样管理;
(2)原材料的检验结果,作为供需双方验收的依据;
(3)在供需双方同意下,允许将生产厂家的检验结果,作为原材料的检验结果;
(4)所取原材料样品,仅能代表本批产品;
(5)对不同批次原材料的检验一定要每批次单独取样,如果已证明一个批号中不同包装的原材料,由于种种原因质量不尽相同,不均匀,应视为多个批次进行采样。
二、取样准备
(1)在接到采购部门和生产部门的取样申请后,取样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物料分别做好取样准备;
(2)取样前取样人员应穿戴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小心取样;
(3)对于固体原材料应使用固体取样器,取样器应用不锈钢或铜管制成。盛样器应由不与样品发生反应和被样品溶解而使样品发生质量变化的材料制成,如塑料袋或聚乙烯袋等;
(4)对于液体样品,采用取样管采样,采样管为普通玻璃或塑料制成。盛样器应由不与样品发生反应和被样品溶解而使样品发生质量变化的材料制成,如具塞烧瓶或具塞三角瓶;
(5)取样前应保证取样器械及盛样器清洁干燥,以免污染取样物料。
三、 取样前检查
(1)检查待检物料生产厂家、名称、含量、生产批号是否与报告单一致,如不一致,则通知采购部,直至纠正后取样;
(2)检查物料包装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应通知采购部,并准备取样。
四、 固体原料取样
(1)开采件数:固体原料采样量,取决于货物的批次总数。规定如下:小于3批(含3批),从每个批次随机抽取6件,每件产品抽取50g混合均匀后作为一个综合样。大于3批,则随机抽取3批取样。
(2)取样:固体原料取样应从包装容器的上、中、下三部分取代表性样品。固体倒入聚乙烯袋中,样品约占袋子的三分之一,密封袋口后上下颠倒10次以上,若采得块状得样品应某某碎后再混合;
(3)对于较坚硬的固体原料如不能从上、中下分别取样的,则上报于某某中心主任,由品管中心主管上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与采购部、生产部协商后,依据部门负责人反馈的信息进行;
(4)固体原料样品每批次取样量应不少于300g。
五、 液体状态原材料取样
(1)开采件数:液体原料采样规定如下:小于3批(含3批),从每个批次随机抽取3件,每件产品抽取100ml混合均匀后作为一个综合样。大于3批,则随机抽取3批取样。
(2)打开容器后应在检查一下产品是否均匀,有无结晶、沉淀或分层现象;
(3)对于液体原料如有结晶析出,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温热熔化,混匀后再采样若有沉淀、分层现象,应记录,并封闭原包装,混合均匀后再开启包装物取样;
(4)对于槽罐车运输的液体原材料,如苯胺、α-甲基苯乙烯、液碱等,应从罐车上部、中部、底部取混合样,以保证各指标检测准确。如果罐车只有一个取样口则分前、中、后三个时段采样。罐车原料小于3车则每车均需取样,大于3车则随机抽取三车取样;
(5)取样:液体原材料取样应从包装容器的上、中、下三部分取代表性样品,倒入玻璃瓶后混匀;
(6)液体原料样品每包装件取样量应不少于50g,溶剂类原材料取样量应不少于500ml。
六、固体状态原材料(除原料外)取样
(1)开采件数:固体状态原材料采样量,取决于货物的包装件总数。规定如下:小于5件,(含5件),从每个包装件中抽取;6-100件从5件中抽取;100件(不包含10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增加1个采样单元。
(2)取样:从包装容器的上、中、下三部分取代表性样品。倒入聚乙烯袋中,样品约占袋子的三分之一,密封袋口后上下颠倒10次以上,若采得块状得样品应某某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取样,检验员根据样品状态,准备相应的采样工具,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2)留样采样规定:用采样工具在取样口或泵出口进行采样;
(3)留样采样量:满足三次复检的量;
四、 留样记录
品管中心都要做好留样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样品批次、留样时间、留样量、留样人等留样标识。
第五节 留样存放规定
一、留样存放要求:存放于阴凉、避光、干燥、通风的留样室内;
二、原料留样时间:根生产的使用情况有关,留样时间见留样管理规定表;
三、产品留样时间见留样管理规定表;
四、留样保管:样品由品管中心统一分类保管;
五、留样处理:品控中心将到期的留样返回生产部,同时做好处理记录,以方便查找留样样品的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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