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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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法理学的基本定位

(一)研究法律原理的学科

什么是研究?获得新的可靠知识的系统方法

获取知识的一种方式(观察、体悟)

一种“系统办法”(为学术界共同接受的有效研究方法)

目标为“获取新的可靠知识”——知识的新颖性和可靠性(可重复的)

什么是法律原理?

综合各种法律基础,由学者抽象并为社会认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法律根本、法律标准、法律渊源的基础性、普遍性原理。(加入了学者的共性与创造)

法不强人之所难(见义勇为的能力与胆识?高估了普通人的能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假定所有人在法律层面拥有相等的权力、义务和职责。

《法谚》: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律的价值追求。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分别是刑法与民法的不同追求,前者惩罚,后者补偿。

法不禁止便自由并不代表法律权力(自由不代表权力)给予人们一定程度的空间。

Eg:美国自杀机器原则上符合“产品”法对产品的定义1.使用价值 2.正规销售渠道

美国法院“任何人不得从他人不当行为中获利。”

“珀尔默”案——为遗产杀死祖父——“任何人不得从自己违法行为中获利。”(骗保行为)

什么是“学”?学问、学者、学科、科学。

(二)法理学研究法学的最一般、最基础的理论,属于理论法学。

理论法学:法学学(法学如何产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法律优良。

法制——法律制度。

法律的完备并不代表法律的优良——秦朝法律“繁如秋荼,密如凝脂”,但并不优良,只是为了专制的统治

人权——生而为人获得的权利

重实体、轻程序思维惯性的矫正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行政诉讼——民告官(行政机关)

3.法理学是沟通中西法学的理论桥梁

二、法理学的基本功能

(一)为学好部门法学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例如人的尊严原理,在刑法上要求废止耻辱性(如墨刑),在民法上要求尊重人的隐私和人格权利,在行政法上要求文明执法,不得已公开示众的方式给人造成人格上的伤害。

(二)提升法律素养、培养法律能力

法律素养: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按照法律原理和法律思维来分析和处理相关问题。

法律能力:包括法律文本分析能力,法律事实发现能力和法律具体适用能力。

住宅权力——“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三)反思法律正当性、合理性,构建良善法律提供理论基础

国家制定的法律并不一定正当合理。

确定恶法非法的正确观念

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不互相指控——同居相为隐

立功制本质上是鼓励背叛,鼓励相互出卖,这是违反文明社会所常道的诚信的。

尊重法律不等于迷信法律

反思与批判的精神

良法是治理的根基,法治的基础。

三、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法学本身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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