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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 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 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 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 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 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 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 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 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 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 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 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 决定。适用于对宣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 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 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 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 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 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 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度、发文某某标志、发文字号、签发入、标题、主送机关、 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某某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 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 注份号。
(二) 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 密"和保密期限。
(三) 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 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 分别标注“特提” “特急” “加急"“平急”。
(四) 发文某某标志。由发文某某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某某全称或者规范化 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某某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某某名 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 发文字号。由发文某某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 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 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 标题。由发文某某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 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 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 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某某署名。署发文某某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某某负责人签 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 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某某署名的,应当加盖发 文某某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某某标志的普 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 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 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 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 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 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 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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