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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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执行标准



8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某某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但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根据未报告或报告错误的银行账号个数,对个体工商户按个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个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根据未报告或报告错误的银行账号个数,对个体工商户按个处1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个处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某某。 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根据未报告或报告错误的银行账号个数,对个体工商户按个加计1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个加计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某某。



9



(九)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但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根据未按规定报告的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个数,按个处2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根据未按规定报告的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个数,按个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某某。 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根据未按规定报告的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个数,按个加计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某某。



10

二、账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某某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一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但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根据超过改正期限的日数,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按日加计2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加计50元罚款。

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根据超过改正期限的日数,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按日加计2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加计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某某。

5.损坏、遗失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6.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1万某某以下罚款。



13

二、账簿凭证管理类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但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以200元为基数,根据超过改正期限的日数,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按日加计2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加计50元罚款。

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根据超过改正期限的日数,对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按日加计2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日加计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5.损坏、遗失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6.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

三、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某某以下的罚款。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四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行为视为一次。

(一)对正常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数量25份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但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根据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份数,按份罚款10元。

3.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数量超过25份,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按份罚款2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根据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份数,以200元为基数,按份加计2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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