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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风险控制指标 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 标体系,加强***风险监管,督促***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风险”,修改为“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 制指标体系,加强***风险监管,督促***加强内部控 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 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 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 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 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 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 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 务,***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 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 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新产品、新 —1— 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 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四、将第四条中的“对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 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修改为“对不 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 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五、将第五条中的“要求***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修 改为“要求***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六、将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风 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修改为“风险控制 指标监管报表”。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证券 公司应当将所***以及比***管理的各***纳入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 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 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 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 险管理工作。” —2— 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一款中的“补足机制”修改 为“资本补足机制”。 将第二款修改为:“***应某某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 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 利润的最大规模。” 将第三款修改为:“***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 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 压力测试。”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 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 低风险。” 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应当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 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十、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 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净资本由核 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 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 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3— 十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二款中的“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补充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核减 净资本金额”,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整 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将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的“净资本”修改为“核心 净资本”。 十四、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应当根 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 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 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 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 导致经济利益***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 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 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十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向股东 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 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必须持 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 8%; “(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 100%; —4—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 30 天现金净流出量× 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备。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 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计算 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 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 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 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 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十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合并改为第十九条,修改 为:“***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二十、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二款中的“证券 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月度风险控 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修改为“***经营管理的主 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月度风险控制指 —5— 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二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一款中的“证 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修改为“证券 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 将第二款中的“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30%以上变化”,修改为 “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20%以上不利变化”。 二十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的“书 面”。 二十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的 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变化超过 20%的,应 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二十四、将第五章名称修改为“监督管理”。 二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证 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证券 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二十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未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处 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二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新 —6— 第(七)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 施”。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下列 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指***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 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 要的资本。***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 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 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 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 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 和。” 本决定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 改,重新公布。 —7— ***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06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5 次主席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 2008 年 6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修改〈***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 年 6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风险 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 体系,加强***风险监管,督促***加强内部控制、提 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 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 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 资金率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以下统称风险 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 —8— 则,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 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 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的新产品、新业务, ***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 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 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新产品、新业务 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 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 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对不同***的风险 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 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净资本等 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 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 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将所有子公 司以及比***管理的各***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 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9— 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 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 机制。 ***应当任命一名具有风险管理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 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由其负责全面风险 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 况,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 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应某某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 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 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 ***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 ***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 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 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 ***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 10 — 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 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 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净 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 ***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 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 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有证据***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整改并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应当***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 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 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 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或有事 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按照一定比例在 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 ***对控股证券业***出具承诺书提供 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 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 — 11 — 公司可以***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 本。 第十五条 ***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 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具 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 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第十七条 ***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 8%; (三)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 100%; — 12 —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 30 天现金净流出量× 100%; 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 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准 备。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 检查结果,要求***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 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 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 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 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经营证券自营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或 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 准。 第二十条 ***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 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 — 13 — 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 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设***的***应当***数据为基 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 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半 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应***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在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 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某某报表 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 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报告***净资本等风险 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 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报告***净资本等风险控制 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 明文件。 — 14 —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2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 标准时,***应某某 5 个工作日***全体董事报告,10 个工作日***全体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应某某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 部***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制 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 发生不利变化超过 20%的,应某某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 ***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 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五条 ***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 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 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 17 —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指***在开展各项业务等过程中, 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 要的资本。***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 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信用交易 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 (三)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四)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 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 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 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五)表内外资产总额: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 18 — [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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