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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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应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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