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_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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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一)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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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范围

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注册地or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

居民企业

全面纳税义务





均不在境内,但在境内有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

就以下所得纳税: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源泉扣缴)

(2)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均不在境内,且在境内无机构、场所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源泉扣缴)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住所地)



源泉扣缴

应纳税所得额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预提所得税税率(10%)



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是否计入

收入总额

除非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eg.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否则,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内均应计入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不计入





销售(营业)

收入

“销劳租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收入类型

的确定

“转让”

转让存货

销售货物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股权、专利权

转让财产收入





“使用权”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利息收入







租金

租金收入







提供专利使用权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收入确认

时间

销售货物收入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发出商品时确认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发出商品时确认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

在各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日期确认





接受捐赠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销售货物

收入金额

的确定

注意将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收入一并计入





售后回购

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各种“折”

商业折扣

按不含增值税折后价确认







现金折扣

按不含增值税原价确认







销售折让

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买一赠一”

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

免税







从符合条件的上市居民企业取得

持有时间<12个月:不免税









持有时间≥12个月:免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不得扣除

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

(1)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据实税前扣除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14%





拨缴的工会经费

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8%

(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保险费

财产保险

据实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







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费

扣除限额=职工工资总额×5%





补充医疗保险费

扣除限额=职工工资总额×5%





商业保险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据实税前扣除







依法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其他商业保险(不论为投资者支付,还是为职工支付)

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支出

双限额孰低作为扣除限额

限额1=发生额×60%







限额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

不得扣除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

(2)医药制造企业

(3)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扣除限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超过部分,可结转)





一般企业

扣除限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超过部分,可结转)



捐赠支出

直接捐赠

税前不得扣除





公益性

捐赠支出

界定

通过……用于……







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

税前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

扣除限额=本金×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注意借款期间与所用利率配比)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资产损失

存货损失金额的界定

因管理不善

损失的存货成本+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因不可抗力或发生合理损耗

损失的存货成本





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额=损失全额-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



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

提取时

准予扣除





提取后改变用途

不得扣除



四、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固定

资产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未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物

可扣









房屋、建筑物以外

不得扣







“租赁”

经营租赁

租入方不得扣









融资租赁

租出方不得扣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

如有改建支出:长期待摊







与经营活动无关

不得扣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不得扣





加速折旧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缩短折旧年限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加速折旧方法

2选1: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计税

基础

外购的

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的

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盘盈的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折旧额的计算

方法

直线法







起止

时间

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止







最低

年限

房屋、建筑物: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生产性生物资产

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无形资产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投资资产

对外投资期间

不得扣除





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

准予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减、免税

所得

农、林、牧、渔业所得

减半征收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免征

其他列举的农、林、牧、渔业所得





三免三减半(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不享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



低税率

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

×50%×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税率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减按15%税率



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计收入

以法定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法定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抵免应纳

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







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以前年度

亏损的弥补

税法口径的亏损额





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年度

一般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实际经营期

(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汇算清缴)





企业依法清算

清算期间



纳税申报

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依法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

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年终汇算清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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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二)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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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对投资者个人或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居民与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3)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7)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征税项目辨析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





包括工资(含加班工资、岗位工资、工龄补贴等)、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补贴、津贴

不征收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免税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





奖金

季度奖、全勤奖等应计入







免税

省、部、军、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退休人员

免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







征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商业健保.康险

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可律师代扣代缴,可事务所代扣代缴)





证券经纪人从***取得的佣金收入



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提供和权属的转让





著作权相关应注意VS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论剧本使用方某某为其任职单位)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经营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免税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储蓄存款利息



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免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800元的(超过:全额征)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的(超过:全额征)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财产租赁

所得

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VS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财产转让

所得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VS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免税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对境内***股票转让所得





征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















三、多项目交织的业务

职工个人取得

的量化资产

取得时

不征收(暂缓征收)





分红时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





转让时

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



企业为居民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

为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购买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①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委托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特殊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

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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