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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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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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某某《**_*》,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招生部门按国家规定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校招生部门会同学籍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服兵役等原因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起两周内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XX大学校医院(含医学部医院,以下统称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由学校招生部门审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由招生部门报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暂缓注册。

因其他情况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须向院系提交请假申请,院系批准后给其办理暂缓注册。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各专业本科学制为准。经院系同意、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体育特长生、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留学生、学校明确规定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的培养项目学生、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专业学制基础上适当延长,但在校学习总年限不得超过六年。医学部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另行规定。

(一)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院系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进行审核后,报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二)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须最迟在原定毕业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与学习计划,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批准。

(三)学生参加学校(含院系)组织的境外联合培养、交流交换和访学项目,或学生个人申请经院系批准纳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境外访学,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院系和教师可以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所授课程或教学活动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考勤办法,记录出勤情况。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至29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到30学时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内,再次旷课达到处分标准的,从重处分。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或不合格。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日(含)以上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报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备案;累计超过六周者,按休学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院系教学负责人销假。如需续假,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院系教务管理部门备查。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和技能操作等。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院系规定、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学生在学习和考核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学习和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或不合格,并视违纪作弊等失信行为的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在考试前向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院系批准后递交开课院系教务管理部门。因病请假者,须同时提交校医院诊断证明,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须在该缓考课程再次开设时选课并参加考试,获得实考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成绩记0分或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要求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已合格的课程不得申请重修。医学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根据医学教育特点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修读国内外其他高校课程取得的学分,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学分认可。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申请折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或免修部分课程。

(一)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上课时间部分冲突的课程时,经任课老师和院系同意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其中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办理费用自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大学本科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长学制本科阶段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负责解释。临床医学八年制、口腔医学八年制二级学科阶段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医学部根据医学教育特点,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学校授权医学部部务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_*法》(校发〔2017〕168号)、《XX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17〕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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