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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中证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和中基协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及***、基金***及***。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管理系统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向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清算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开放相应权限,并应当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全流程留痕。
管理系统应当对自营、资管、投顾业务进行隔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对自营、资管、投顾业务条线分别建立管理系统。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债券投资交易;按照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以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替代书面合同;不得指定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监管,或者为规避监管提供服务、便利。
第二章 内控体系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应当通过信息技术等手段全面掌握、监测债券投资交易行为,及时有效防范风险。
债券有关业务应当按照经纪、自营、承销、资管、投顾等业务类型分开办理,并在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严格分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债券投资交易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控制、清算交收等关键岗位应当专人负责、相互监督,禁止岗位兼任或者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配合中证协与中基协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中证协与中基协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中证协与中基协依法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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