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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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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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政府采购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控制制度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

开标室管理制度

评标室管理制度

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廉洁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一)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项目。

(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

(三)编制采购文件。制定招标书、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

(四)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并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备案文档。

(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宜。

(六)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按政府采购项目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八)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九)管理采购人员。负责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考核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管理办法。

(十)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和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控制制度

目录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委托协议 2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2

三、编制招标文件 3

四、发布招标公告 5

五、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及答疑澄清过程控制 5

六、开标前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6

七、接收投标文件及过程控制 7

八、开标及开标过程控制 7

九、评审及评审过程控制 10

十、定标 15

十一、发布招标结果公示 15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16

十三、退还投标保证金 16

十四、政府采购资料的后期备案 16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控制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控制制度。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委托协议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经采购人委托,确定招标的项目编号和项目制标负责人。

(二)与采购人协商后签订委托协议,特殊情况亦可单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时限、采购方式和协议履约地等内容。

二、审定采购人提供资料

(一)采购人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查或论证后,填写采购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及设备技术参数需求表,

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准确、完整、可行的采购需求书、采购计划批复等相关资料。采购需求书须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等。

(二)提供的采购需求书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2、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

3、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4、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三)收到采购人提供的采购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制标负责人应及时对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货物清单,详细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付款方式、项目实施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等)进行审核,发现明显错误或带有明显排斥、倾向性条款等违法违规内容的,与采购人磋商并依法予以纠正后,由采购人确认(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若采购人不予纠正的,须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编制招标文件

(一)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书依法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招标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

属于国家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采购项目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范本、投标文件格式共五部分。

(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列示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公共政策内容。

(四)招标文件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1、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项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用条件;

2、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供应商;

3、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4、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五)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型号或三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有多家投标人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六)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1、招标信息预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2、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3、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较大的;

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招标文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七)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四、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文件经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青海经济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预定开标、评审的时间和场地一旦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因故确需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并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商定下次开标、评审的时间、场地。

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公示文件的具体内容。

(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公示和公告期不得少于20天。

(三)招标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招标答疑及澄清修改及答疑澄清过程控制

(一)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招标投标网》、《青海经济信息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澄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采购代理

机构在征得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意并书面确认后,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15天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天前,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六、开标前组建评审专家小组

(一)府采购评审工作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二)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公证机构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的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

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七、接收投标文件及过程控制

(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并交纳投标保证金。

(二)供应商经登记备案并递交投标文件后即成为该招标项目的有效投标人,可行使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并履行投标人应尽的责任义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文件,一律不予接受。

八、开标及开标过程控制

(一)会前准备

1、采购代理机构确定1名项目招标负责人和2名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议。

2、采购代理机构提前1天通知财政、监察等部门派人参加公开招标会议。若财政、监察等部门不派人参加,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载明原因。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开标现场,将入场登记表(加盖公章)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公布开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室、报名点,并发布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等信息。

4、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一起,检查开标室的投影仪是否工作正常、核对电子时钟准确性,检查主席台上主持人、监督部门、记录人的座牌和会标等的布置情况和监督人员到位情况。***工作人员处领取监督证、代理证、采购人代表证,并负责分发给相应人员。同时,接待投标人等相关人员,并做好签到及投标文件的签收等工作。

若有3家以上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可以开标。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即流标,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同级财政部门。

(二)组织开标会议

开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或者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主持人,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人员情况,宣读递交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

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2、提请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等要求的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由现场工作人员退还供应商代表;

3、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结束后,主持人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当众拆封密封情况符合规定的投标或者响应文件,清点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等)的数量;

4、拆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或者响应文件中的开标(报价)一览表,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5、开标(报价)宣读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制作并打印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主持人、记录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不予签字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派专人将拆封的开标(报价)一览表、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及开标记录表护送至指定评审地点,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翻动上述文件资料。

(三)、电子化采购项目开标程序:

1、主持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等在指定位置就位;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授权项目负责人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开标;

3、开标信息当场以大屏幕公示,并同时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向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公示;

4、主持人按开标信息如实唱标;

5、打印报价一览表,主持人、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九、评审及评审过程控制

(一)事前准备

评审工作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核验出席评审活动现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监督人员的身份,并要求其分别登记、签到,按规定统一收缴、保存其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无关人员一律拒绝其进入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如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补抽专家。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工作人员要将补抽专家或者

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封存可采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双锁关闭并加贴封条的方法。

工作人员应在评审开始前,介绍评审现场的人员情况,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告知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签订《政府采购评审人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二)专家评审

1、工作人员通报报名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名单及资格预审情况(如有),宣读最终提交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介绍采购文件(含补充文件)制定及质疑答复情况。

2、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3、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书面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评审委员会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工作:

(一)在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可优先推选资深专家为组长;

(二)评审委员会组长召集成员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以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的基本概况、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数量、主要技术标准或者服务需求、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或者响应文件无效情形、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等;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要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者响应文件,对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对投标或者响应文件进行评估、比较,并给予评价或者打分,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或者响应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有疑义或者异议,或者审查发现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等,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组长提出。经评审委员会商议认为需要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应通知该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书面通知及澄清说明文件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归档留存;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审结果签署监督意见。评审委员会要重点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者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七)编写评审报告。所有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或者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并由现场监督人员记录在案。

5、评审委员会因对采购文件有不同理解或者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解释,必要时可就相关具体问题征询具体项目经办人。除解答专家问题外,被询问人员不得参与专家讨论。

6、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者简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7、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8、评审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需要出入评审现场或者对外联系工作的,均应事先向现场监督人员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现场监督人员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9、评审专家因回避、突发情况或者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应按规定更换评审专家,被更换的评审专家之前所作出的评审意见不再予以采纳,由更换后的评审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10、评审委员会对拟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者申辩。

11、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委员会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人员据实记录;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1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评审委员会拒不改正又不说明的,由现场监督人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13、工作人员协助评审委员会组长做好评审报告的起草、有关内容电脑文字录入、打印等工作,也可协助评审委员会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提示评审委员会小组各成员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14、评审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同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发放评审费,并交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现场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相关电子设备。

十、定标

(一)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小组评审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十一、发布招标结果公示

(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内投标人有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海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处理。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满,各方对中选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举证不成立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二)在采购合同履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股负责对采购档案进行归档。

(一)封面、封底纸张由档案室统一提供;

(二)统一规范归档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三)编写档案总目录,便于查阅;

(四)档案按照年度、季度编号顺序进行组卷,卷内档案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

(五)装订后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廉洁制度

为了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行业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党风廉政,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1、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得,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2、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3、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4、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6、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7、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8、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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