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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夏代
● 法典:“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 罪名制度: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某某”;“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 (P28)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某某》载,夏桀曾将商某某“囚之夏某某”,则夏某某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某某“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
商代
● 法典 (P30):《汤某某》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某某”。汤某某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 刑罚制度 (P31)
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 墨、劓、刖、宫、大辟 等刑名。
(一)大辟:
(1)戮
(2)炮烙: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
(二)肉刑:
(1)墨刑: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
(3)RU刑: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也叫胥某某,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 西周某某的法律制度【重点】
● 法制指导思想 (P36—P38)
(一)“以德配天”: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解释武王灭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敬天保民”,反映出神权法思想的衰落,也从侧面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
进步: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②除强调天命外,对统治者提出了德的要求,从此建立了新型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天人”关系,取代了夏商时代的天命观。
③它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④“以德配天”是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明德慎罚”
“明德”: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二,施“德政”;第三,行“德教”。
“慎罚”: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评价: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解决了为什么商某某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形成了西周某某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实践,标志着西周统治者运用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的手段已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它标志着神权思想衰落,民众的地位上升,为后世民本思想的兴起提供了基础。
这一思想的确立,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
德教的内容:礼治。核心:“亲亲”、“尊尊”
“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①“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的事情。亲亲父为首。父家长是家庭和家族的核心。
②“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尊尊君为首,君主是天下的中心。
③“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如何理解西周法制指导思想形成的原因?
1.历史原因:西周代商而取天下,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做出周取代商的合理解释,即要解决王朝权力、权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
2.对商重神权的反思:比较商代重神权的指导思想,西周将“人”的地位提高。在“天命在王”的基础上,西周要求王要敬重天,以天命来保民;王要有德行,将德落实在国家的各种活动中。
3.周鉴于殷商残剥诸侯,导致众叛亲离的教训,推广宗法制,将“亲亲”、“尊尊”上升到国家政治、法制原则的高度。
● 法律形式 (P40—P41)
1、周礼: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某某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司法等方面,因此,周礼是西周某某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九刑——制定成文刑书
(1)《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一、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二、《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3、吕某某(又称为“甫刑”):是一部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主要是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从《吕某某》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4、遗训殷某某:
①遗训: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②殷某某: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5、誓,即誓词,指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的军令。在以誓作为形式的王某某,被讨伐之罪,即成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处罚,便成为刑罚的种类和惩罚的手段。
6、诰,即统治者关于施政的训令。
7、命,是周王针对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
● 礼、刑的关系【论述题】 (P45—P46)
1、目的相同:礼、刑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维护社会秩序,统治秩序。
①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
②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生活。
③“出礼则入刑”。西周某某对各种罪行、恶行的断定,主要是依据“礼”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礼仪规范;礼的社会约束力与道德约束力,必须依靠刑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2、地位有别:礼主刑辅,礼是纲,刑是目。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
①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是法的指导原则,是中心是灵魂。
②礼指导刑的具体运用,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和依据。
③刑是辅助手段,体现礼的精神,受礼的制约,是保证礼实施的国家强制力
3、礼与刑各有侧重
(1)从规范的内容来看,周礼不仅仅局限于某某,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从社会功能、作用来看,礼是积极的正面规范,刑则是消极的制裁,礼 “禁恶于未然” ,而刑“禁恶于已然”。
(3)从实施上来看,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并且西周某某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一法制原则。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P46)
(一)礼不下庶人:
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用。
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
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但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二)刑不上大夫
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使用刑罚。
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
其次,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如“肉刑不上大夫,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等等。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更是严加惩处。
主要刑法原则 (P50—P52)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评价:这一恤刑原则与这些人行为责任能力较差有关,但也是“明德慎罚”思想和亲亲礼制原则在刑罚定罪量刑方面的体现。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后世得以继承发扬。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原则。
评价:是西周慎刑思想的一种表现。西周在定罪量刑时注重对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等方面的考虑,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实行区别对待,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说明西周刑法理论达到较高水平。一方面,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对后世以心论罪、主观定罪也有不好的影响。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对有疑义或争议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
评价:体现了不杀无辜,谨慎用刑的思想,是明德慎罚思想的表现。类似于现代无罪推定的观念。不过基本只对奴隶主贵族适用,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
4、宽严适中原则: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强调适用刑罚不可畸轻畸重。
5、刑罚世轻世重原则: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根据时代、形势的变化和地域环境的差异,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评价:
①注重刑罚适用中的实效;尚无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
②说明西周统治阶层颇有政治智慧,已经深谙统治之术。在公元前11世纪,就能够总结出这样的法律理论,说明西周的社会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③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影响很大,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做法,更是常常被封建帝王某某为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6、同罪异罚原则:是一种等级特权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7、罪不相及原则
● 买卖契约 (P55):西周某某,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 “质人”,来成立“质剂”。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 借贷契约 (P55):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傅某某”。“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债务纠纷,需以债券为凭。
● 婚姻制度【重点】 (P55—P57)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妻只许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tiXXXXXo承继先代)和权位的原则。
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一,“同姓不婚,恶其不殖也”。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附远厚别: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丧期内
3、婚姻的缔结程序——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婚姻的解除
解除婚姻的条件:“七去”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解除婚姻的限制: “三不去”的规定,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评价: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的制度的;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礼制具有积极意义;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P59)
西周某某,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刑事、民事案件性质不同,审理的程序办法也就不同:
(1)“以两剂禁民狱”,就是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口供,才能进行审理以至结案。“剂”即刑事诉讼中的诉状。
(2)“以两造禁民讼”,就是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先呈递诉状,只需要原告被告两造当事人到庭,就可以审理结案。民事诉讼中的诉状叫“傅某某”。
● 五听 (P60):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获取口供,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w 然”。
评价: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与夏商时某某的“天罚”、“神判”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是,完全依赖主观上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出现冤假错案。“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某某的法律制度
春秋
公布成文法的背景、内容和意义【重点】
(一)背景 (P62—P63)
春秋时某某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度逐步确立。
1、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阶级关系的变动。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3、礼制的衰落,法治的萌芽
(二)内容 (P64—P65)
1、“铸刑书”和“造竹刑”(郑某某)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某某执政子产把当时所使用的刑书的内容,铸在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2)“竹刑”:公元前501年,郑某某大夫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称“竹刑”。在竹刑中,他明确反对礼治,提倡“事断于某某”,主张实行法治 。
2、“铸刑鼎”(晋国):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某某、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3、常某某(晋国):鲁文公六年(621年),晋国执政赵盾制定常某某。
4、仆区法(楚国):楚文王某某《仆区法》。仆,隐也;区,匿也。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5、茆门法(楚国):楚庄王某某《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三)意义 (P65):
公布成文法对于推动春秋战国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促进封建法制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 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 也是春秋时某某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再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战国
●《法经》 (P68—P70):战国时某某,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一)基本指导思想:“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二)篇目及内容的逻辑联系:
(1)篇目:从整体上看,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组成。
(三)体例
开创了我国封建法典编纂的新体例。《法经》改刑为法,使法与刑分离。它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开创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
分则在前,总则在后;法义重要的在前,不重要的犯罪规定在后;实体性在前,程序法在后。
(四)内容:规定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刑罚,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五)本质:
①《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主张对劳动人民的反抗给予残酷的镇压,带有强烈的阶级性
②《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③维护封建等级制
(六)历史地位:
①是战国时某某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某某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②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体例与内容为后世借鉴发展,为中国成文法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 商鞅变法 (P70—P71):“商鞅变法” 是战国时某某最为成功的一次社会变革,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的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革命。
秦孝公时,商某某《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了两次变法。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公元前350年,史称“商鞅变法”。商鞅把法家学派的思想主张与秦国的“富国强某某”的目标结合起来, 以法律法令作为基本手段,把各项改革措施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社会领域,使秦国迅速强大起来。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年
1、连坐;2、奖励告奸;3、奖励军功,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
4、禁止私斗;5、奖励农业生产,重农抑商;6、小家庭政策:分户令。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年
1、废除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废除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
3、统一度量衡制度。
评价:
1、从法律角度看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法”,是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周某某的法律称为“刑”发展而来,取“平之如水”的“法”来代替“有等差”的“刑”,有历史的进步性。但随着封建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法制建设经验进一步积累,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某某的公平性,而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必行性、统一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因此,商鞅“改法为律”。
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改法为律”,说明了立法技术的进步。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贯彻执行,是在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典大都以“律”为名。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 强某某”的措施;
奖励耕织;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奖励军功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商鞅变法之初便废除了“井田制”,削弱了旧贵族在经济上的优势 。
在政治上,商鞅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
取消了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了各级贵族垄断地方政权的特权。
(4)全面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P359—P360):中共中央于1947年10月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1、内容:规定了
①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
②没收或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③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
④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并允许其合法营业的政策。
⑤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大纲》的保障措施。
2、评价:《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也给地主、富农参加生产、自食其力的道路。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 管制 (P356):是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某某创立的,不予关押,责令反革命分子或其他犯罪分子向人民政府登记并交代罪行后,将他们交给基层政权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定期向指定机关报告思想与行动。
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在接管大批旧政权反革命分子的情况下,这对改造罪犯和稳定政局起到了重要作用。管制期限视被管制人的改造表现而定。管制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发展成为独立的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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