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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协协商民主亟待完善
基层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新时代积极稳妥地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不同利益主体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目前,基层协商民主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一)协商的制度和程序有待完善。人民政协基层协商民主还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特别是缺少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来保证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规则,导致“想到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有兴趣就协商,没兴趣就不协商”的现象还在一定情况下存在。且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政治协商内容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哪些问题必须提交政协协商没有作出明确要求,致使有的协商会变成了上访会具体实施随意性大,有待进一步细化。(二)协商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增强。有些委员认为协商是虚活,做多做少没有标准衡量,也没有人来考核,因而容易出现协商动力不足的问题,致使委员参与协商的意识不够强,不能充分利用政协平台来协商议政。有的虽选定题目,但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提炼不够,真知灼见不多,建言献策质量不高。有的委员主动学习不够,知情明政不够,敢于直言的胆量不够,在能力素质上还没有完全适从“要我协商”到“我要协商”的转变。(三)协商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拓展。基层协商活动还存在表面化问题,有的以通报代替协商,有的以事后通报代替事前、事中协商,有的变为政协“唱独角戏”。协商组织形式比较单一,缺少平等充分的对话、讨论、交流。同时,在协商课题的选择上沉下去接地气不够,研究不深,往往热衷于党政关心的热点问题,对那些党政还未想到,但随着时间推移可能由“冷某某”变成“热点”的问题关注不多。协商活动开放度也还不高,社会弱势群体还难以切实参与进来。(四)协商成果转化和反馈机制有待强化。对协商意见办理和协商结果反馈缺乏应有的保障机制,有时不了了之或领导一批了之。虽然各级党委都明确要以一定形式向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但实际上很少有通过正式形式进行反馈,即使反馈,也比较笼统,有多少协商意见进入决策,有多少建议得到落实,取得什么样的效果,从反馈材料上很难得到答案。
建议:
(一)完善协商制度,形成管用的制度体系。要按照“宜大不宜小,宜具体不宜笼统和从地域实际出发”的原则,县级政协应***出台“政治协商规程”或“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完成“要我协商”向“我要协商”工作机制的转变。为确保效果,建议省级政协行文逐级做一下具体要求。明确和细化政治协商的具体内容,将党委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建设项目、重要人事安排、重大民生问题等事项纳入必须协商范围,明确政治协商程序,从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方面进行规范,尽可能对每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以程序性制度为支撑,推动将政治协商纳入党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真正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扩大协商主体,广泛凝聚协商力量。大力培养、提拔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入政府部门、政协机关、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参政议政活动,把各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组织起来为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把新的社会阶层、利益群体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适当增加农民、职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代表人物,使界别设置更科学合理。创新界别活动形式,完善专委会联系界别制度,探索建立界别与党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制度,探索建立界别例会制度,构建能够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和要求的机制。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议案、调研报告等承办单位书面答复时间。政协组织及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应及时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对意见建议办理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由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政协要特别注重政治协商成果的跟踪问效,切实加强与党政及其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报送吸纳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通过视察、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回头看”,形成从调研协商、提出建议到视察监督环环相扣的履职链条,促进办理真正落到实处。对一些重要的协商成果,还有必要组织委员进行专题民主监督,并将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与政协民主监督相结合,就落实转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再协商,努力将协商意见转化成委员认可、社会各界满意的党政科学决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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