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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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一、校园欺凌的主要类型:

下列四种欺凌行为在世界各地较常见:一是肢体欺凌:推人、打人、用肢体暴力恶意戏弄别人。二是言语欺凌:取笑别人的花名(绰号)、嘲笑别人身材或背景、言语斥责。三是孤立欺凌:故意无视别人的存在、联合起来排挤人、恐吓不要与某人玩耍等。四是强索欺凌:刻意强取或收藏他人之物品,或以威吓方式强迫别人替自己服务。

二、校园欺凌的概念应包含如下五项核心要素:

第一,发生范围: 学校管控范围内。第二,主体: 学生之间。第三,主观状态: 蓄意或者故意施加伤害。第四,行为特点: 持续、反复性伤害。区别于校园暴力等一次性攻击与伤害行为,且对重复次数的累计判断应限于一定期限内。第五,行为后果: 不限于身体伤害,有可能造成财产性损失如同龄人间的勒索和精神伤害如导致精神疾病。

基于校园欺凌五项核心要素,我们认为,校园欺凌是在学校管控范围内,发生在力量不均衡的学生之间,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他人进行故意的、持续性侵犯,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伤害或财产性损失的行为。

三、“校园欺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发生空间是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区域。第二,欺凌者应该是与受害人具有一定交往关系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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