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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_*、教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年)》要求,现就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通知如下:
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根据中央关于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精神,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6号)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将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标准,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中小学教师资源,确保基本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等课程,以保障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
五、深化后勤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要按照中央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有关要求,继续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鼓励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要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六、加强督查监管,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地要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编制清理专项工作,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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