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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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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规〔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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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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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申领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服务经济和产业发展,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进一步规范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_*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_*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_*法》(粤财社〔2014〕188号)、《**_* **_*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包括技能类职业(工种)资格和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包,专项职业能力以及为稳定和促进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技能精准扶贫计划,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在本办法中,将专项职业能力、专项技能提升项目、职业培训包等统称为专项能力,专项能力证书不分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及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五个等级。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补贴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就业创业政策性补助资金)用于技能补贴部分单独核算,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含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以及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制定并公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发布其他职业(工种)、专项能力技能人才供求情况,并根据供求状况,在省公布的各职业(工种)补贴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补贴标准,适当降低供求基本平衡和供大于求的职业(工种)、专项能力的补贴标准,引导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定期调整制度。
各地要把粤菜师傅、乡村工匠、南粤家政列入劳动力技能补贴范围。
第五条 本年度技能补贴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或选择到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或自学,提升职业技能。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开发完善“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于某某6月、12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工作报告。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根据本办法配套安排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补贴相关规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和省对精准扶贫工作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时限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_*公室 2019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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