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14批指导案例(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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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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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乙***等骗取支付令执行

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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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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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支付令? 侵吞国有资产?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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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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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谋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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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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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起,国有企业甲农***因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被诉至法院,银行账户被查封。为转移甲农***及其***的资产,甲农***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出资,于2003年5月26日成立XX乙***,甲农***经理张某任某某***董事长,其他班子成员任某某***股东兼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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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3日和2005年2月20日,乙***分别与借款人甲农***下属丙***和丁果园场签订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丙***以自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乙***没有自有流动运营资金和自有业务,其出借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甲农***委托其代管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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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借款时,甲农***在乙***已经存放有***.67元理财资金可以调拨,但甲农***未调拨理财资金,反而由下属的丙***以房产抵押的方式借款。丁果园场借款时,在1600万元借款到账的1-3天内便以“往来款”名义划付到案外人账户,案外人又在5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等额资金划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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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借款到期后,乙***立即向*_**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偿还借款。2004年9月6日,法院作出(2004)云法民二督字第23号支付令,责令丙***履行付款义务;2005年11月9日,法院作出(2005)云法民二督字第16号支付令,责令丁果园场履行付款义务。丙***与丁果园场未提出异议,并在执行过程中迅速与乙***达成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2004年10月11日,丙***与乙***签署和解协议,以自有房产抵偿251.846万元债务。丙***还主动以自有的36栋房产为丁果园场借款提供执行担保。2006年2月、4月,法院先后裁定将丁果园场的房产作价611.7212万元、丙***担保房产作价396.9387万元以物抵债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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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甲农***的主管单位于2013年9月10日委托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以法院裁定抵债日为评估基准日,涉案房产评估价值合计1.09亿余元,比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价格高出9640万余元,国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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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发现? 2016年4月,**_*理甲农***经理张某贪污、受贿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乙***可能存在骗取支付令、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遂将案件线索交*_**理。XX市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组共同办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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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 办案组调取法院支付令与执行案件卷宗,经审查发现,乙***与丙***、丁果园场在诉讼过程中对借款事实等问题的陈述高度一致;三方在执行过程中主动、迅速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而缺乏通常诉讼所具有的对抗性;经审查张某贪污、受贿案的刑事卷宗,发现甲农***、乙***的班子成员存在合谋串通、侵吞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经审查工商登记资料,发现乙***没有自有资金,其资金来源于代管的甲农***资金;经调取银行流水清单,核实了借款资金流转情况。办案组沿涉案资金、房产的转移路径,逐步厘清案情脉络,并重新询问相关涉案人员,最终获取张某等人的证言,进一步夯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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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2016年10月8日,XX区人民检察院就XX区人民法院前述两份支付令分别发出穗云检民(行)违监(2016)4号、5号检察建议书,指出乙***与丙***、丁果园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借执行和解程序侵吞国有资产,损害了正常司法秩序,建议法院撤销涉案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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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 2018年5月15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1民督监1号、2号民事裁定书,分别确认前述涉案支付令错误,裁定予以撤销,驳回乙***的支付令申请。同年10月,XX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裁定执行回转,至此,1.09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损失得以挽回。甲农***原班子成员张某等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已被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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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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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成为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加强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旨在使债权人便捷高效地获得强制执行依据,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正是利用法院发出支付令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问题不易被发现的特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并获得执行,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乙***与丙***、丁果园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申请支付令,构成虚假诉讼。由于法院在发出支付令时无需经过诉讼程序,仅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骗取支付令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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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重点围绕捏造事实行为进行审查。虚假诉讼通常以捏造的事实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重点内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组通过调阅张某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掌握案情,以刑事案件中固定的证据作为本案办理的突破口;通过重点审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资料,确认丙***和丁果园场均由甲农***设立,均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名下房产属于国有财产,***的主要班子成员存在交叉任职等事实;通过调取报税资料、会计账册、资金代管协议等档案材料发现,乙***没有自有流动运营资金和业务,其资金来源于代管的甲农***资金;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清单,发现丁果园场在借款到账后即以“往来款”名义划付至案外人账户,案外人随即将等额资金划还至乙***,查明了借款资金流转的情况。一系列事实和证据均指向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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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现和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形成整体合力。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更对司法公信力、司法秩序造成严重侵害,检察机关应当形成整体合力,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的,均应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移送;并积极探索建立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线索共享、信息互联机制。本案即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民事虚假诉讼线索,民事检察部门由此进行深入调查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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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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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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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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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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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乙***等骗取调解书

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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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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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调解? 逃避债务? 民事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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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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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交易和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出发,追踪利益流向,查明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确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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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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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6日,甲***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为由向*_**人民法院起诉乙***,称双方于2008年4月30日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约定甲***购买乙***天润XX项目约4万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7375万元,甲公司支付1475万元定金,乙***于收到定金后30日内完成上述项目地块的抵押登记注销,双方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甲***依约支付定金,但乙***未解除土地抵押登记,甲***遂提出四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讼,诉请判令乙***双倍返还定金,诉讼标的额分别为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共计2950万元。*_**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作出(2010)蔡民二初字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民事调解书,分别确认乙***双倍返还定金700万元、700万元、750万元、800万元,合计2950万元。甲***随即向该法院申请执行,领取可供执行的款项20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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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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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发现? 2015年,XX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案外人相关举报,经对上述案件进行审查,初步梳理出如下案件线索:一是法院受理异常。双方只签订有一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甲***却拆分提出四起诉讼;甲***已支付定金为1475万元,依据当时XX省法院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本案明显属于为回避级别管辖规定而拆分起诉,法院受理异常。二是均适用简易程序由同一名审判人员审结,从受理到审理、制发调解书在5天内全部完成。三是庭审无对抗性,乙***对甲***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陈述高度一致。四是均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快速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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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 针对初步梳理的案件线索,XX市人民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第一步,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乙***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在*_**人民法院已有40余件,总标的额1.3亿余元,乙***已经资不抵债;第二步,通过银行查询执行款流向,发现甲***收到2065万元执行款后,将其中1600万元转账至乙***法定代表人方某的个人账户,320万元转账***、丁某某;第三步,通过查询工商信息,发现方某系乙***法定代表人,而甲、乙、丙、***系***,实际控制人均为成某某;第四步,调阅法院卷宗,发现方某本人参加了四起案件的全部诉讼过程;第五步,经进一步调查方某个人银行账户,发现方某在本案诉讼前后与*_**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杨某某之间存在金额达100余万元的资金往来。检察人员据此判断该四起案件可能是乙***串通***提起的虚假诉讼。经进一步审查发现,甲***、乙***的实际控制人成某某通过受让债权取得乙***80%的股权,后因经营不善产生巨额债务,遂指使甲***,伪造了以上《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并将甲***其他业务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作为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证据,由甲***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乙***双倍返还定金2950万元”,企图达到***资产、***债务的非法目的。该院民二庭庭长杨某某在明知甲、乙***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且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主动建议甲***将一案拆分为4个案件起诉;案件转审判庭后,杨某某向承办法官隐瞒上述情况,指示其按照简易程序快速调解结案;进入执行后,杨某某又将该案原、***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情况告知本院执行二庭原庭长童某,希望快速执行。在杨某某、童某的参与下,案件迅速执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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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 2016年10月21日,XX市人民检察院就(2010)蔡民二初字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民事调解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本案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明显不符,四起诉讼均系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债务提起的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纠正。首先,从《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的表面形式来看,明显与正常的商品房买卖交易惯例不符,连所订购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号都没有约定;其次,乙***法定代表人方某在刑事侦查中供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四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系伪造,目的是通过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的方式***资产,***债务;再次,在双方无房屋买卖交易的情况下,不存在支付及返还“定金”之说。证明甲***支付1475万元定金的证据是7张银行凭证,其中一笔600万的汇款人为案外***;甲***陆续汇入乙***875万某某,乙***又向甲***汇回175万元,甲***汇入乙***账户的金额实际仅有700万元,且***内部的调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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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 2018年1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XX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四起案件作出民事裁定,指令*_**人民法院再审。2018年11月19日,*_**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再审判决:撤销*_**人民法院(2010)蔡民二初字第79号、第80号、第81号、第82号四份民事调解书;驳回甲***全部诉讼请求。2017年,*_**人民法院民二庭原庭长杨某某、执行二庭原庭长童某被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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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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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虚假诉讼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虚假诉讼的民事调解有其特殊性,此类案件以调解书形式出现,从外表看是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与他人无关。但其实质是当事人利用调解书形式达到了某种非法目的,获得了某种非法利益,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监督。对于此类虚假民事调解,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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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重对案件中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查明虚假诉讼的真相。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异于常理的现象要进行调查,这些异常既包括交易的异常,也包括诉讼的异常。例如,合同约定和合同履行明显不符合交易惯例和常识,可能存在通谋的;案件的立、审、执较之同地区同类型案件异常迅速的;庭审过程明显缺乏对抗性,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对主张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高度一致等。检察机关要敏锐捕捉异常现象,有针对性运用调查核实措施,还案件事实以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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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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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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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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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甲***等公证执行

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例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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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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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公证? 非诉执行监督?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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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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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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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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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陕西甲***董事长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底,甲***名下资产**_*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拍卖所得用于退赔集资款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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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高某保外就医期间与郗某、高某萍、高某云、王某、杜某、唐某、耿某等人商议,由高某以甲***名义出具借条,虚构甲***曾于2006、2007年向郗某等七人借款的事实,并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书。2013年12月,甲***委托代理人与郗某等七人前往*_**公证处,对涉案还款协议书分别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XX区公证处向郗某等七人出具《执行证书》。2013年12月,郗某等七人依据《执行证书》,向*_**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_**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甲***名下财产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尚需等待分配方案确定后再恢复执行为由,裁定本案执行程序终结。XX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分配方案后,XX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报郗某等七人债权请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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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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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发现? 2015年11月,检察机关接到债权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债权分配方案,提出高某所涉部分债务涉嫌虚构的举报。XX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对高某所涉债务进行清查,发现该七起虚假公证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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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核实? XX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首先,到高某服刑的监狱和保外就医的医院对其行踪进行调查,并随即询问了王某、郗某、耿某,郗某等人承认了基于利益因素配合高某虚构甲***借款的事实;其次,XX区人民检察院到公证机关调取公证卷宗,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甲***执行案件相关情况。经调查核实发现,高某与郗某等七人为套取执行款,逃避债务,虚构甲***向郗某等七人借款1180万元的事实、伪造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并对虚构的借款事实进行公证,向*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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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意见? 在查明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2015年11月,XX区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线索移交*_**立案侦查。2016年9月23日,XX区人民检察院针对XX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发出检察建议,指出甲***与郗某等七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款凭据和还款协议,《执行证书》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由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建议依法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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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果? 2016年10月24日,XX区人民法院回函称,经调取刑事卷宗中郗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相关公证内容确系捏造,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相关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2017年7月16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113执异153至159号七份执行裁定书,认定郗某等申请执行人在公证活动进行期间存在虚假行为,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裁定对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不予执行。后高某等四人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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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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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用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加强检察监督。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近年来,对虚假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赠与合同、买卖合同,或抵偿债务协议进行公证,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达到转移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本案中,就线索发现而言,检察人员注重把握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过程的异常,“原告代理人”或无法发表意见,或陈述、抗辩前后矛盾;二是案件材料和证据异常,熊某工作证明与其基本情况、履历明显不符;三是调解结案异常,甲***二审中并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告代理人”为了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提出减少保险赔偿数额,不符合常理。以发现的异常情况为线索,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是突破案件瓶颈的关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综合运用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案卷材料,查询财务账目、银行存款记录,勘验、鉴定、审计以及向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咨询等调查措施。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及时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线索,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手段,查实了周某虚假诉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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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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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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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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