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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府发〔20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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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3日
水城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附属设施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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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城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范围
水城县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
第二条? 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主体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负责实施,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集体土地上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配合.
(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水城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两违建筑的认定***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两违建筑的认定工作由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两违建筑的***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条? 土地丈量及房屋拆迁丈量、补偿方式
(一)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丈量前需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在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丈量工作启动前,项目业主需按规定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三)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农户(房屋由户主)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现场进行登记.工作人员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堪丈表上登记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在村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村(居)委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代表集体到现场进行丈量登记,堪丈底表户主栏登记为集体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四)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严格执行五方签字制度,即业主方、被征地农户、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及丈量工作人员五方现场共同签字,共同确认丈量土地、房屋的面积、类别(结构)和权属.丈量土地时依据被丈量土地的现状和土地承包合同认定地类.
(五)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工作人员在土地堪丈表上注明争议双方姓名和争议地块详细资料,争议土地依据法定主管机关的生效调解协议或决定进行补偿.
(六)实物指标认定结束后堪丈面积、补偿标准、金额在当地村(居)委进行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
(七)土地及拆迁补偿资金按照规定以“银行直补”方式进行补偿.公示结束后将补偿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银行补偿专户,并将补偿花名册送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在20平方某某(含20平方米),按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互补差价,超过部分参照购房当时市场价格执行.
2、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与统建安置房屋的面积计算方式:按建筑面积计算,小砖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2,框架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4,料石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2,石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1,空心砖墙钢混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1,小砖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9,料石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9,石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85,空心砖墙瓦屋面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85,木结构的安置系数为1:0.8.***城市规划范围内选择建还安置的,房屋丈量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同类别建还安置系数基础上上浮0.3.水城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选择建还安置的,房屋丈量后,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按同类别建还安置系数基础上上浮0.2.
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与实际修建的安置房面积不符时,按以下原则办理:出入在20平方某某(含20平方米),按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安置房建设成本互补差价,超过部分参照购房当时市场价格执行.
3、拆迁房屋过渡期限按10个月计算,按拆迁房屋面积计算过渡房租金4.2元/平方米/月.直至拆迁单位交房之日止停止支付过渡房租金.
4、安置单位按签订安置协议编号的先后顺序,被拆迁人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底层有商业用房的,按该安置区所有安置户平均计算底层商业用房面积,购买的商业用房价格按安置房综合审计成本价的1.5倍计算.
5、安置房屋建设成本由安置单位承担.水、电、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设施入户费用由安置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安置条件
(一)水城县滥坝镇、老鹰山镇、董某某、陡箐乡茨冲村被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或建还安置方式.拆迁房屋建筑高度低于2.4米被拆迁人不能选择建还安置方式.
(二)水城县除滥坝镇、老鹰山镇、董某某、陡箐乡茨冲村外政府组织实施的其它建设项目征收各乡(镇)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七条? 其他规定
(一)在依法实施征地工作中,非法阻扰、干扰、破坏国家依法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征收、征用的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依法强制征收.
(三)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须按照拆迁协议约定拆除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建筑,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原已经依法组织征地补偿建设项目,仍按原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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