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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XX海事局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公平、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林海事局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向第***租用的劳务同时考虑相应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第四条**海事局(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薪酬构成部分组成。轮机员、水手、机工、囤船水手、VTS操作员、汽车驾驶员、综合协管、勤杂人第八条津(4).贴。津(补)贴指年功津贴、伙食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里程补贴、夜班津贴、岗位补贴、夏季清凉饮料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第九条福利。福利由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劳保、节日慰问费、夏季防暑饮品、教育培训等组成。
(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按照**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劳务派遣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停止缴纳该职工的住房
(三)职工劳保。职工劳保以实物或购物卡的形式在每季度未发放,该季度工作(四)节日慰问费。节日慰问费分每年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春节三次发放。(五)夏季防暑饮品。夏季防暑饮品由用工单位统一发放。(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由单位统一组织。(七)其他。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三章新聘人员的薪酬确定第十条新聘人员实行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薪酬标准,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按照拟聘任岗位的 80确定,津(补)贴及福利全额享受。第四章薪酬的汁算和发放第十一条薪酬的计算期为月首至月末;每月 15日前发放上月薪酬并存入个人工资帐户。新聘或离职人员工作日不满时,薪酬的计发方法为:(岗位工资+绩效考核奖+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当月事假七天以上或病假十五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考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请病假时,病假当天薪酬按照病假工资计发。计算方法保部分和公积金部分。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出现旷工时,旷工当月的薪酬不予支付;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等为带薪假期。休假期间的薪酬计算按《XX省工资支付条例》工伤期间的薪酬技《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用工部门应填报加班审批表。加班原则上实行调休,由用工部门执行。用工部门须将部门劳务派遗人员加班和调休情况按月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加班审批表发放加班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
第五章薪酬调整第十八条,岗位工资执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岗位发生变动,按照新第十九条绩效考核奖实行正常增资机制,每年一月份调整,其中被评为江苏海第二十条年功津贴每年一月份晋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增加年功津贴。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代缴代扣费用从每月薪酬中扣除,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但单位已预支的费用。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详见附件,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办法与木办法不一致的,按木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事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以下为附赠劳务***薪酬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四***工资指导线》,按照劳务***管理工作特殊性,结合劳务***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不得克扣或拖欠职工的工资。第十八条新进职工以报到之日起按日计某某,25日后到职者,当月薪酬并于次月薪酬发放。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务***可以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2)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费某某;(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6)依法制定的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第二十条薪酬审批职工试用期工资由劳务***依其本人实际工作能力确定工资额。职工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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