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犯罪 ----走好人生的每一步案例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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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犯罪 ----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案例与法为什么要学

“法”?

什么是

“法”?案例一 :我们认识的,我关他只是向找回我的狗,不曾想是犯罪。

大学生刘某买的两条狗丢失,怀疑是邻居家的小孩福娃偷的狗,便用拴狗的铁链把福娃绑回家中,关在养狗的铁笼里,逼其说出够的下落。三天后福娃伺机逃跑。司法机关遂意非法拘禁罪将刘某逮捕归案。懂法

守法学法的意义之一案例二:在校大学生维权案

某在校大学生林某收到家中来信,得知家中跑运输的汽车被同村的田某偷开翻入沟中,修理费花去2000多元,停运损失达1500多元。田某坚持只付修理费,对其他损失概不负责。

林某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回信告知家人,田某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如:修理费;失去可得利益,如汽车正常运输时的纯利益。

于是建议到法院起诉。最终林某家人胜诉而得到赔偿。

学法意义之二

用法

维权学法意义之三:健全自身知识结构 现代人的只是机构中应有法律知识的位置。在一个现代人的生活中,时时会遇到法律问题。

法律与每个人都密切联系

出生→6岁→10岁→14岁→16岁→22/20岁 →23岁→45岁→60/55岁→死亡

学法意义之四

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保障社会有序秩序马某某案 马某某(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身高171.5厘米,云南大学***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XX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被害四人杨某某,XX省XX州人;龚某某,陕西人;唐某某,XX省怒江人 ;邵某某,广西XX人,五人为室友,他们平时经常在一起活动。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XX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李某某案 李某某(1996年4月—),后改名李某某,出生于XX,父亲李某某、母亲梦鸽均是知名歌唱家。曾某某**_*关村第三小学、人民大学附中等学校。2011年9月6日晚,因在XX区XX华府小区殴打一对夫妇被拘留,9月15日,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次年9月获释。2013年2月,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刑拘,3月7日被批捕。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1月19日进行二审,李某某当庭翻供,但在11月27日,法庭宣布案件依旧维持原判。目录 一、概述

二、犯罪的特点

三、犯罪的原因

四、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一、法律起源——既学习,必知悉1、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发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法是随着 ① 生产力的发展、② 社会经济的发展、③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 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所代替。因此,法律就产生了: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知悉,必明确)1、法的大方向分类:实体法与程序法

2、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3、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程序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举个例子: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而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

1、什么是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和.政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青少年犯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青少年犯罪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某某至未满二十五周某某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某某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某某的为成年人。所以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某某至未满十八周某某),也包括成年人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某某至未满二十五周某某)。

违法与犯罪 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当前我国犯罪的特点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身 心早熟,比二十世纪提前四至五年。根据我局近三年刑事案件的统计,14岁至16 岁的未成年罪犯占青少年罪犯人数的12.24% 。

如XX市2009-2012年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据统计,在14岁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12%,出现了“危险的14岁”的现象

如2009年3月27日,*_**发生一起出租车抢劫案,司机头部和肋骨多处严重受伤。警方经过一个月的全力侦破,6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让警方吃惊的是,6名嫌疑人中有4人未满16周某某,其中有两人分别只有13周某某和12周某某。 1、犯罪低龄化 ?2、案件类型较集中 ,呈多元化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主,其中抢劫、盗窃、抢夺犯罪尤为突出,约占未成年人案件的89.32%。

此外,杀人、强奸、绑架、伤害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出现在毒品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2007年8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黑龙会”案件,该黑社会性质帮派的全部成员除一人外均由“80后”人员组成,其中有3名骨干成员是未成年人。

此外,发生在校园周边针对在校学生的敲诈、抢劫等各种案件,已成为社会、学校、家庭关注的焦点,个别学校周边案件的频繁发生,已严重影响到了在校学生及家长的情绪,危及学校的正常秩序和该地区的社会治安。3、犯罪动机突发性

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的作案都没有什么思想准备,常受外界影响比如网络游戏的影响而突发犯罪。

在校生犯罪主观目的简单,或者为了显示自己有本事、能干,仅仅因为看别人不顺眼或简单的几句话不合拍,就对别人实施伤害;或者为了贪图享受、摆阔气等原因。

对别人实施抢劫并且抢来的钱基本上都用于上网或泡游戏厅、抽烟、喝酒等。 个人因素主要包括: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不同步;

好奇心强,善于模仿;

意志薄弱,自控能力差;

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违法犯罪特点 1、侵财犯罪为主,涉案类型多样

2、低龄趋势明显,做事不计后果

3、犯罪动机简单,偶发性强

4、团伙犯罪严重,社会危害增大

5、暴力犯罪突出,作案手段残忍 犯罪分析 青少年犯罪动机: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 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有些年轻人多出于贪利性、享乐性、报复性、模仿性、虚荣心、好奇心或哥儿们义气而产生犯罪动机。 案例讨论 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甲女(已满18周某某)教唆乙男(不满十四周某某)去抢劫丙(女学生)。乙对丙实施了抢劫行为。

问,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背景知识:1、不满十四周某某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2、教唆不满十四周某某的,负其所教唆的罪

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满14周某某的青少年犯罪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可送少教所或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改造;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某某,但对于杀人、爆炸等八种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的,年满14周某某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某某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某某不满16周某某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某某不满18周某某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某某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4-----------16------------18------------

收容管教 八罪刑法 均受刑法 案例1:

14岁的小林是XX区某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在上晚自习前,小林拿着同学一部新手机把玩,旁边有不少同学围观。 ??? 小林在未关机状态下将手机电池取了下来。这时,同学小孙刚好看到,凑过来对着他大声说:“你会不会玩手机啊?没关机就取电池。” ??? 这句话让小林感到无地自容。“关你屁事。”小林回敬一句。小孙顶了一句。一来二去,两人吵起来。上课铃声响后,老师走进教室,两人暂停争吵。 ??? 但小林觉得在大家面前丢了面子,下晚自习后回到宿舍拿了一把刀,将小孙叫到校园操场边,趁其不注意,从背后连捅几刀,致小孙重伤。(该不该受刑罚?)案例2:

(XX)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 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有人曾看到王平(化名)和几个男孩出现在塔下。民警们立即找到王平询问。王平终于交代,倒掉的电塔上的钢条就是他和另外8人一起偷的。每块钢条可以卖得10元左右。总共偷了68块钢材。少了这样多的塔材,严重改变了电塔的受力结构,恰好头天晚上,当地刮起了大风,最终造成高压电力输送塔拦腰折断。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贪图这点钱而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快,另外8人也落网,他们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收赃的老板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青少年犯罪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青少年犯罪,这

些案子每年都在发生,虽然发生在不同的个体身上,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他们大多是青少年,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就在于他们不懂法,发生纠纷以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武力等手段解决, 或是与不良个体交往,与之一起走向犯罪的道路。药家鑫案件药家鑫案件案件回顾 :

2010年10月20日夜晚,在中国的XX发生了一起吸引全国人民眼球的“交通肇事”案。一个弹钢琴的大学生把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工撞倒,其时,那位女工还没有生命危险,她试图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这位大学生认为,“农村人很难缠,以后的麻烦没完没了”,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着女工“八刀,刀刀致命”。最后,这个大学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该案子引发了全国人民的讨论,后来又衍生了几个案件,双方律师在法庭斗法,教授专家在电视上辩论,网民们在网络上各抒己见。一场车祸引起的关注甚至冲淡了中国人春节的喜庆气氛。

我们那位“优秀”的大学生杀人的动机是“农村人难缠”,他的本意是不想赔偿或者他认为他根本赔偿不起,“还不如将其杀死”。可是,有一点他没有想到,他的车应该有保险啊!有了***的赔偿,他担心什么呢?这几年百姓有钱了,车越买越好,很多人知道买车时不买保险上不了牌照,上不了牌照就上不了路,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出事故后如何赔偿。如果那位肇事的大学生有一定的保险知识,他就会知道,在那起事故里,他几乎不出一分钱的赔偿时,他还会去杀人吗?我想不会。

在这个事件里,一位年幼的孩子永远失去了妈妈,一位家庭永远失去了儿子。药家鑫案件案件分析:

一、道德原因

二、不懂法:

不懂《刑法》:杀人偿命,谁也无法逃脱。

不懂《保险法》:车有保险,***赔偿因小失大进班房 一位高年级学生,就是没有事向低年级学生要个十元八元的,结果怎么样呢?构成犯罪,逮捕起诉后被判二年。那犯的是什么罪呢?这个罪名就是寻衅滋事罪。什么叫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表现形式有下列四个行为之一的就犯该罪了:(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一次殴打他人致轻伤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情感迷失酿悲剧 一失足成千古恨 刘某某在校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他轻易地就相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打架,进舞厅、进网吧,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5元钱沦为抢劫犯 “才5块钱就要判刑呀!”当记者向几个中学生谈及下面这个案例时,几乎每个学生都表现出了惊讶,他们都不理解:区区5元钱怎么会触及刑法呢? 2004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在*_**学高.上三的王某某等四人在某网吧碰面,其中马某提出“弄点钱”上网,其余三人表示同意。四人将路过此处的郭某从自行车上拉下,对其一顿拳打脚踢,抢得现金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四人相继落网。法院认为四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在缓刑期内,他们为此失去了宝贵的高考机会,但悔之晚矣。 在采访中,和这四名被告一样的很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常识都是一知半解的。在他们心里,法律离他们很远,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一生都不会和法律有任何关系。在这种近乎于法盲的状态下,犯罪便有了滋生的条件。 兄弟义气害死人犯 学生孙某在校外结识一个社会青年,一天他们在学校外敲诈三个学生钱,他们用匕首将三个学生逼住,喝令三个学生交出身上的钱物,三个学生不肯,他们就一人拿刀威胁,一人上前搜身,总共抢到不到100元,得款后还大摇大摆到附近的一个小饭店吃了一顿饭,三个学生被抢后迅速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行动。虽然不到100元,但是由于抢劫属于性质严重的犯罪,二人是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按照刑罚规定最低法定刑也要判处3年以上刑罚,检察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社会青年被判有期徒刑4年,而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一绑既遂 2005年6月24日,几名中学生因为没钱上网,将一名同学欺骗至无人住的房子,用绳索绑住,让他给父母打电话,谎称学校要学费,要家长送五十元到学校,虽然家长没相信,也没送钱,但这几位孩子还是顶上了绑架的罪名。因为,一绑架就既遂,不管你的犯罪目的有没有达到。发布虚假恐怖信息 玩笑酿成大祸晚矣 2013年5月15日上午8时某某,深航等三家***的5架航班遭遇电话威胁,均为虚假恐怖信息。这样的虚假恐吓电话,除了会影响乘客的出行,***也是深受其害。被降返航或者是推迟起飞,会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将近百万元人民币。

民航有关专家指出,此类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细究多起令乘客胆战心惊、***焦头烂额的航空“诈弹”事件,不难发现各种荒谬的理由和动机:不满安检流程繁琐、纯属恶搞心理、发泄私愤,还有一位乘客称“只是为了活跃气氛”。青少年犯罪的危害1、对自家人的危害。 违法犯罪不但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危害,而且给自己父母,也会带来无穷的灾难。这灾难,不仅来自经济,更来自精神。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后,家长或许要赔偿几万,甚至几十万,这些天文帐单,足以让大多数的家庭前半生的努力付诸东流;而别人在父母背后的评论和幸灾乐祸,则更让你的亲人崩溃。这种突如其来的犯罪行为,让父母几十年辛辛苦苦建设的幸福家庭,顷刻之间化为乌有。青少年犯罪的危害2、对自己的危害

①被捕前的恐惧心理会煎熬自己。

平时犯了错误、做了错事,还总不踏实,怕父母知道、老师批评,何况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一定会做贼心虚,而且是严重的恐惧,他们不敢往人多的地方去,不敢走大路,不敢多说话,更不敢大声说话,见到警车,听见警报,看到警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说明青少年一旦犯罪就

会走上无奈的不归途,即使学好改好,到社会后也摆脱不了永远的被动局面、历史的污点。

因此,我们必须要了解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了解犯罪惩罚的严重性,要了解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坚决不做法律禁止的行为。 对青少年人的期望 同学们,我们大部分已经年满14周某某,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严重犯法,就要负刑事责任,就要判刑,虽然不会枪毙,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少年犯在少教所到了18周某某后,剩下的刑罚在2年以上的,应转送监狱、劳改队继续关押和改造。

所以,同学们请不要掉以轻心,请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这不仅仅是为了自己好,还有你的父母,你的家庭,还有我们需要的稳定社会!

青少年如何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1、防微杜渐,小事做起。2、认识错误,及时改正。3、自我约束,提高警惕。我们要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知法、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做自己心目中的真心英雄![文章尾部最后500字内容到此结束,中间部分内容请查看底下的图片预览]请点击下方选择您需要的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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